因为物业管理问题,位于杭州下沙的铭和苑近日受到众多市民的关注,然而其背后反映的另一面,却更让人惊心,这个下沙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竟有七成房屋被指用于出租。 “表哥表妹”占了住户的一半? 铭和苑小区共有房屋3000多套,是下沙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分二期交付,其中一期工程柳翠坊和桂雨坊,于2008年5月交付;二期探梅坊和新荷坊于2009年12月底交付。 据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介绍,目前一期交付的入住率在80%左右,二期入住率60%左右。“社区去年年底摸排一次,两期加起来,只有两成左右的房屋属于业主自住。”铭和苑社区的一名工作人员说,之所以不能确定出租率,是因为很少有业主承认出租房屋。“经适房不能出租,所有业主都知道,但是很少有业主能遵守。”
据悉,铭和苑一期成立业委会时,曾想召开业主大会,为联系上业主,社区和业主筹备委员会成员,足足花了半年时间,但很多业主留下的电话号码,“要不无法接通,要不就是不接。”
社区和业主筹备委员会通过寄挂号信联系业主。“但寄出的1700多封挂号信,收到的回信刚刚过半,很多信件由于地址错误被退回。”社区另一工作人员说,社区上门调查,很多人也不肯开门,开门了又说自己不是业主。
这名工作人员说,多数承租人都不承认自己是租房户,有称是业主的表哥、表妹的,也有的是干妈、干爹、干姐姐、干弟弟,房子只是借住的。“这占了五成左右。”
“都说经适房不能出租,可小区的出租率也太高了。”在铭和苑桂雨坊,业主沈先生告诉记者,入住的房子中,至少有七成被用来出租。“自己住的楼,只有5户是真正的业主,其余都是租客。”
记者看到,在铭和苑小区周边的房产中介,大多张贴着铭和苑房子的出租信息。而在杭州几个热门的二手房租赁论坛上,也都有铭和苑房屋出租的信息。在这些出租信息中,叫价最高的三室一厅房子,每月达2500元,最低的10平方米的单间出租,也要600元。
经济适用房出租信息异常红火
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在杭州,经济适用房被出租也不只是铭和苑。对不同年代的杭州经济适用房小区进行现场走访,记者发现经济适用房出租情况十分普遍,几乎每个小区都有。
位于三墩的都市水乡,整个小区有10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随着这些年周边生活配套的完善,都市水乡的房子也日益受到租客青睐。
在小区附近,一家房产中介的经纪人告诉记者,都市水乡的房子很受欢迎,一套90平方米的两居室带精装,月租金可以租到2000~2500元,而且均是一年起租。邂逅的一位李先生,刚好来收取租客的房租。今年40多岁的李先生,开着一辆别克,他说,自己在市中心开了一家公司,因为房子在三墩居住不方便,一拿到都市水乡的房子,装修好就出租了,“在这里,类似的情况很多。”
东新园社区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以东,是杭州市目前规模最大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之一,房子共5000余套。因为靠近市中心,小区房屋出租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中介置业经理沈小姐对记者说,小区房子的户型很多,面积不等,所以价格也很多,加上周边市场多,不愁找不到租客,“很好租。一般一套70平方米左右精装修的房子就能租到2500元。”
位于城北石祥路和石桥路交叉口的北景园,是2006年交付,从交付后就一直住在这里的胡先生说,由于距离市中心比较远,这里很多房子都用于出租,在他家楼下楼上都是。“房东也就是在交房拿钥匙的时候碰到过一次,后面就再也没有看见过。”胡先生说,一般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每个月能租1500~1800元。”
同样,在网上,这些小区经济适用房出租的信息也异常红火。打开杭州二手房网上出租比较活跃的网站,如“口碑网”、“住在杭州网”等,在相关的房屋出租网页,北景园、东新园、都市水乡、嘉绿苑、三塘新村、铭和苑、近江家园等经济适用房房源都赫然在目,推荐房源的除了房东本人外,还有中介,粗略估计,近一个月挂牌出租房源量就不下千套。
记者联系上一名都市水乡房子的房东:“放宽心,没问题。这里大部分房子都在出租,法不责众。”另一名北景园的业主也说,自己在市区有房子,房子闲置不用,所以才拿来长期出租,一般一年起租。
购房者跟住房困难户不沾边儿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用房,是为了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但如今却屡屡被购房人出租获益。
记者了解,针对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早在2004年,杭州出台的《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就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2007年9月,杭州市政府又出台《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其中第三十五条中第六款明确,“擅自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到2009年8月,杭州市再次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查处的经济适用房出租行为,没收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实际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房管、工商管理部门“对为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进行代理和居间服务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质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年审时不予通过。”
该《通知》还规定,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时,还将把相关情况通报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人的工作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监察对象违规出租行为的性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01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发出《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显然,一次次的规定、通知并没有阻止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的蔓延。在杭州,经济适用房非法出租的现象并不少,但官方每年所查获的数量却并不多。来自杭州市房管局的数据显示,该局自2005年起,即发文要求所有的中介公司不得代理这项业务,但是据公开信息,这些年只有一家名为“我爱我家”的中介因经济适用房被停业整顿一周。
从事房产经纪业的一位女士认为,如果监管部门能就查办的案件确立起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将每一次的违规者公之于众,或许就能较好地打击这种经济适用房的出租行为。
市民刘先生说,政府推出经适房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住房困难家庭,买房者应该是住房困难户。但现在,业主却宁愿出租,而且一些房子一租就是两三年,这至少说明,这些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不是所谓的住房困难户。“如果都这样,经济适用房无论建多少,都不会有满足需要的那一天。”(记者 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