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的别墅13年后仍未取得房产证,业主张先生以开发商拒绝配合办理为由,将北京京润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判决开发商不用支付违约金。
1996年5月,张先生花25.84万美元,在京润水上花园购买了一套别墅。根据他与北京京润房地产公司的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后30日内,双方应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申领房产证。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交房后,开发商曾向业主收取所谓的代办费5000元,但至今仍拒绝配合业主办理房产证。购房13年后,张先生与开发商对簿公堂,除了要求立即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他还要求被告返还代办费,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原告律师表示,京润水上花园的多名业主均遇到了和张先生同样的问题,也都提起了诉讼。
接到业主的诉状后,被告开发商承认未给张先生办理房产证,也的确曾收取部分业主代办费,但他们辩称并非故意,而是因为张先生没有及时交纳相关契税。
庭审中,京润房地产公司表示随时可协助张先生办理手续,但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
由于张先生不能证明开发商存在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法院不支持他索赔违约金的请求,并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张先生办理房产证,并返还没有法律依据的代办费5000元。
宣判后,被告开发商提起了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