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就圣象集团起诉被告“圣象维纳斯”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圣象集团人民币220万元。此案的背景是,两年前圣象集团在武汉、西安、昆明、贵阳等地发现了叫“圣象维纳斯”的仿冒商标,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并公证固化证据,于去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早在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圣象商标争议维权案,作出了支持圣象集团维权主张的终审裁定,同时被认定为2013年商标法十大标志性案件之一,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定性。这对各省市地区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相关案件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示范
同时,2014年8月28日,首例假冒圣象商标案件开庭审理,嫌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圣象集团依法向商标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的一系列法律行动的渐入佳境。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我国司法领域当前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十分重视,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执法实践都有长足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圣象商标“抢注”与圣象注册商标侵权是圣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坚决打击和坚定维权的两大重要方面,国家当前法律在这些方面给与了明确的法律定性和司法解释,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为圣象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审理、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法必依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商标侵权已经是一堵高墙是一条不可触及的高压线,工商、质监、公安、司法部门新的一轮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内容的司法行动正在展开,意在打击和震慑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给社会和消费者、经营者带来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的罚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圣象集团历来对商标侵权案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将对群众和社会举报的对圣象商标的侵权行为一一核查,对确定的线索和锁定的嫌疑人一律透过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追究起诉,使之无可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