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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判缓 受害人申请再审遭拒

2012-08-30 09:05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近日,网友李莉以实名注册微博将父母的不幸遭遇公诸于众,引起了广泛关注,评论转发网友多达上千条。

  2008年5月5日23时左右,家住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仙人李家村的李学兰老两口(李莉的父母)早早入睡。但罪恶的阴霾早已笼罩在老两口周围。时年19周岁的李好阳、李祥昱此时蒙面持刀、持镐棒进入李心贺家中。已60高龄的李学兰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就被两人用刀棒砍伤,鲜血从头上迸出,撒了一地。老伴也未能幸免,被打倒在地。李好阳、李祥昱见老人没有还手,抢走一条金项链后逃走。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学兰头部疤痕累计长14.5厘米;李心贺面部疤痕长8厘米;二人损伤均为轻伤。被李好阳、李祥昱抢走的金项链价值8050元。

  当地公安机关很快侦破此案,并移交检察机关。

  2009年6月10日,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刑诉(200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好阳、李祥昱犯抢劫罪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蒙面、持刀、持镐棒进入李学兰家中,将夫妻二人打伤,抢走金项链一条。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触犯《刑法》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法院惩处。

  李好阳、李祥昱两被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蓬莱市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证实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

  2009年12月2日,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蓬刑初字第217号):被告人李好阳、李祥昱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并能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判处被告人李好阳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祥昱同上。

  李学兰老两口及家人不认同法院的判决。因为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很显然,蓬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李学兰及家人找到审判法官姚小燕,请法院主持公道,惩处罪犯。姚小燕刚开始还与李学兰等接触,后来,姚声称自己已经调离法官岗位,不要李学兰再找她。

  与此同时,他们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没有支持他们。

  在法律人士的帮助下,今年7月31日,李学兰夫妇将申请再审书用快递的形式寄给蓬莱市人民法院,但蓬莱法院以拒收的方式将此快递退回。

  申请抗诉遭拒,申请再审遭拒,多种救济途径均失效后,无奈之下,李莉将父母的不幸遭遇公之于众,求助于舆论。

  李莉的微博很快引起关注。

  实名认证律师薛洪增看了判决书后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具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蓬莱法院已经查明被告人具有入户抢劫情形,但在适用法律上却没有按照入户抢劫情形适用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学者、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教师邓定远认为,判决确实有问题,刻意回避入户的情节也没正面解释不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理由,从犯、自首的辩护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也没被认定,亲戚谅解与积极赔偿只是酌情从轻情节,缺乏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在10年以下判刑并处缓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检察官检察官杨红平则直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贴出来的判决书,可以看出,该行为完全认定入户抢劫的三个特性,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院认为部分没有认定入户抢劫,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属于错误判决。

  李莉告诉记者,在众多法律人士在帮助下,她近日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映父母的不幸遭遇,争取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陈生)
 

标 签: 蓬莱市    抢劫    抢劫罪    蓬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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