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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卖方赔偿违约买房者 被指荒唐

2012-06-20 16:10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房子的主人通过中介卖房,买房人交订金后第二天就反悔不买,明明是买主违约,法院却判决卖主双倍赔偿给买主。

  2011年7月15日福建省平潭人刘云平(买房人)同中介人刘品珠、陈明玉一同到游剑斌所有的明珠花园6号楼202房,看房后,议定房价为人民币85万元,买主刘云平付订金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对付款办法、期限、交付日期以及家具、杂物间是否包括在内待明天具体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天,在上述有待协商的问题尚未议定之时,买主却提出:自己不想买这套房,要转卖给他人。卖房人对此不认同,双方就此不欢而散。

  对此,买主刘云平不但不觉得自己理亏反而将卖主游剑斌、游思融告上法庭要双倍还返订金及利息。

  在一审庭审时卖主(被告)辩称:双方不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原因是买主要将房屋用于炒房,被告人有理由拒绝其违法行为,买主买房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属自己违约,被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举证阶段,法庭还允许刘品珠、陈明玉俩个证人从头至尾进行旁听,并互相插话及猜测,被告代理人问刘品珠:订金收条下半段的杂物间及

  家具内容是什么时候由谁添上去的。刘答:是过几天由我自己自行添上去的。被告代理人又问证人陈明玉:你认为房主有愿意卖房没有,陈答:有愿意。

  在辩论阶段,被告提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4款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即:在原议定价格85万元不变的情况下买主刘云平要买此房,原告刘云平当庭表示:我不买。

  庭审结束后,平潭县人民法院以未定合同,被告就是违约在先为由而毫无法律依据地枉判被告应双倍赔偿给原告607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游剑斌、游思融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理由:

  1订金收条只是从合同,双方买卖主合同未成立从合同无效。

  2根据合同法62条第4款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随时履行,即:被上诉人要买此房

  3收取订金后,不能促成合同成立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用于炒房的违法行为,不能归责上诉人,上诉人依法并无任何违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交付的订金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解释》还指出:构成双倍还返要件是: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抵押给第三人或在合同成立后又卖给第三人,对照本案事实与法律。上诉人并无任何违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二审庭审时主审法官问上诉人:现在房子还在不在,上诉人答:不但在而且仍以原价不变的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要买此房。主审法官又问及被上诉人:现在你买不买此房,被上诉人答:我就是始终不买。

  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有法律人士认为,综观本案,所谓一、二审作出如此颠倒是非的枉判。一、二审完全视尊严的法律为儿戏。(李平)
 

标 签: 房屋    市场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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