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门槛不高致银行频“动武”举证不利令消费者身陷囹圄
为打击信用卡经济犯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并触犯刑法。
这一司法解释成为银行催缴信用卡欠款“最终武器”,却也令部分消费者“身陷囹圄”。
某银行南昌分行信用卡业务负责人坦承,随着信用卡风险日益显现,催收工作已成为各发卡银行的重要工作。但传统的电话、信函,甚至上门等催缴手段往往缺乏威慑力,而“诉讼催款”的立案门槛不高,某种程度上鼓励了一些银行动用这个“最终武器”进行催款。
记者采访中发现,在一些案件审理的实际操作中,部分法院由于对“恶意透支”重要条件之一“两次催收”认定的理解不同,也使部分普通消费者容易从透支转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名经常负责经办此类案件的基层法院庭长介绍,由于一些银行前期对持卡人的联系方式不予审查或征信情况审查不严,以致部分持卡人甚至根本没有直接收到银行催缴通知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他表示:“但实际审理中,法院认定‘两次催收’主要凭银行方面提供的发信函或者短信记录作为证据,持卡人是否收到不再是考虑因素,那些没有收到催缴通知的被告人应该说是比较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