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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配合贷款白白丢了几万元

时间:2010-03-17 22:00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毛小春
  

  本报讯 张某向刘某买房子并支付了10万元首期购房款,最终房子没买成,张某还损失了数万元。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自身对合同条款认识不清,构成违约,驳回其索赔诉请。

  去年9月,张某与刘某、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刘某将其名下房产出售给张某,转让价30万元。合同约定张某应在贷款银行通知还款前,将购买房产的首期款交由中介公司监管。张某随后向中介交付了10万元购房款,刘某随后也还清了银行抵押贷款。但中介公司为张某办理贷款前的评估后,张某没有再继续交纳其他款项。

  几次催促后,刘某认为张某没有足额交纳首期购房款,提出解除合同。中介公司通知张某前往结算,扣下了定金和中介费等3万元,余款7万元退还给张某。随后,中介公司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支付给刘某。

  张某认为,其已经交纳1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中介和刘某单方解除房产经纪服务合同,应算违约。张某遂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和刘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中介费。

  仓山法院审理时,某中介公司没有应诉。刘某辩称,三方所签的《房产经纪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迟延支付首期款构成违约,因此其有权依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并没收定金。

  经双方质证,法院分析认为,三方签订的《房产经纪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刘某依约履行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全部合同义务,中介公司也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

  合同约定的购房首期款为:“房产交易转让总价款”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额”。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后交付的10万元并不是全部首期购房款。

  而向银行贷款是张某的义务,中介公司和刘某在此过程中仅有协助的义务。张某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未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因此无法确定其贷款金额,从而无法确定其应交纳的全部首期购房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认定是张某违约,遂驳回了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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