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近郊许多农民选择留下一套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同时把多出的房子出售。有些人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隐瞒了出售房屋为拆迁房的现实,让广大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上当受骗。为此,许多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
受伤案例:购买二手拆迁安置房很无助
案例一:2007年12月,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金花片区的现房,但是该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卖方还未取得房产证只有拆迁安置合同。
王先生也知道购买这种拆迁安置房有一定风险,但他还是和卖方杨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具体约定了房屋位置及建筑面积、转让价格、交房、付款时间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其后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也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3月,杨以卖房时没有产权证为由,要求与王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房;王主张房屋买卖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都已交房、付款,不同意解除该合同。双方纠纷已起诉至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马阿姨在2008年看中郫县三道堰的一套房子,她对该套房子的环境、户型以及价格等都比较满意,于是与卖方签定了二手房购买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直到2009年8月,马阿姨都未能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是马到房管局调查,才发现原来他购买的是拆迁安置房,而不是商品房,于是找到卖房要求解决。但卖方却认定当时告知了马阿姨是拆迁安置房后马阿姨自愿购买,因此不愿退还购房款。
律师观点:没办产权的安置房无法律效力
记者采访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方平主任,林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因此法院判决有可能认定上述买卖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利息和违约金,买方返还房屋,因此买卖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存在法律风险。
律师提醒:拆迁安置房购买要谨慎
林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卖方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或者取得房产证但未过户前,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一房二卖将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时,即使法院认定原买卖协议有效,原购买方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因为,原来的购买方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只是取得了合同上的债权,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即使已经入住该房屋也是如此。原买方的债权不能对抗后来的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买方之物权,他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购买此类房屋对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建议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