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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谨防陷阱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资讯网 作者:
    买房子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可是一件大事,购买这样的大宗消费品,签合同更需要慎重。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就专门对商品房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点评,一起来看看。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剖析,总结出了商品房合同中普遍存在的消费陷阱。 </P>
  消协总结出的消费陷阱有: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面积误差设陷阱,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等。
  现在,人们把商品房合同里出现的这些问题称做是购房合同陷阱。那么如何看清陷阱理性购房呢?
  陷阱一 认购定金难归还
  王女士上个月在一个小区里看上了一个80平米的房子,当时售楼小姐要求她签一个《订购协议》,并且交了5000块的订金。但是后来她发现这个小区的绿地和其他配套设施的情况和一开始他们说的不一样,就不想要这个房子了。但是,他们告诉王女士说,房不要可以,定金却不能退了。
  在很多楼盘都有这种情况,像有王女士这样遭遇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不少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弱点,在合同里规定,如果终止认购,定金不予返还。
  其实,这样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据律师介绍,这种定金在法律上叫立约定金,也叫犹豫定金,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陷阱二 模糊标的好圈钱
  王先生所购房产的开发商是厦门××房地产公司,这个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但他们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王先生想知道这样的合同究竟该不该签。 </P>
  律师说,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精装修房,就不应要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再行签约。消费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装修标准应与开发商商定,不用直接与装修公司发生关系。补充协议中要求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约的方式,实际上将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不管开发商怎么要求,也不能自己与装修公司签约。
  陷阱三 面积误差设陷阱
  李先生已经在新居里住了半年了,但他非但没有感觉到乔迁之喜,反倒一直觉得心里别扭。他说,他的房子买的时候说是100平米,后来实测面积是106,按一平米5000算,他要多付三万块钱。按有关规定,他的面积误差这么多是可以退房的,但开发商却说已经签了合同,不能退。
  李先生当时在售楼人员的要求下签了一个补充协议,里面有一条是“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正是这一条内容给他带来了现在的苦恼。
  其实,《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所以李先生签的这个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开发商为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 这种协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陷阱四 虚假宣传不负责
  陈小姐去年在房展会上看中了一套小两居,后来又到售楼处做了详细了解,这个小区的宣传资料上写着有欧式花园,还有漂亮的双语幼儿园,于是她就做了买房的决定,可是今年交房的时候,她才发现花园、幼儿园连影子都没有,去问开发商,可开发商根本就不认帐。陈小姐上了虚假宣传的当。
  有一些开发商在和消费者签定的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掉进开发商设好的套套里。
  律师说,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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