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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警示 警惕购房“六大”问题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资讯网 作者:
  

房地产交易市场处在发育阶段,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个别开发商利用它的强势地位,做出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此,根据消费者在房地产交易中常出现的一些消费纠纷及热点问题,南宁市工商局发布2004年第一号消费警示。

     购房定金归还难

     一些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对定金概念的模糊认识,在收取购房定金问题上玩猫腻,为自己谋取利益。消费者交了1万元定金预购某花园的商品房,并签订了《××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消费者)要求终止认购,需向甲方(开发商)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乙方所付定金不再返还,本认购协议书同时失效。”消费者交付定金后,商家才出示购房合同给消费者。

     消费者认为购房合同有诸多条款不能接受,不打算购买房子,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商家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书》为由拒绝,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免责条款不平等

     一些开发商擅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平等的条款,减免公司责任。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规定:“如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延期接收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维修申请。经双方确认属实后,由出卖人在20日内对该房屋进行维修,维修期内不承担相应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开发商随意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条款还剥夺了消费者要求的赔偿权利,违背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摊面积雾中花

     消费者在买房签合同时,房地产商一般只告诉购房者公摊面积总数,由哪些部分组成,但各部分面积具体多少、怎么测算出来的,消费者并不清楚。公摊面积不透明、不公开公摊项目,业主与开发商的分歧也就产生了。

     延期交房起纠纷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以入住时间早为促销手段。但是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资金、工程等原因,常常不能按时交房使用,致使购房者不能按时领到房子。

     广告承诺不兑现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的问题,也是广大购房者经常遇到的难题。一些开发商为启动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大肆做广告来招揽购房者,可在消费者入住以后,这些宣传承诺却迟迟不兑现。

     已售房产被抵押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争取到银行的贷款,擅自将已预售给购房人的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而且在整体工程竣工后未能按期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没有及时解除抵押手续,从而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无法及时办到房产证,在房产权利上受到威胁。1995年梁女士与南宁市显亮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了高峰路价格为12.5万元的一套房子,并随后支付完了全部房款。但是,她所购买的房子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资产向银行做了抵押担保。梁女士等90多名业主至今仍然未拿到该套房子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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