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将《物权法》的一些内容细化,对老百姓既关心又拿不准的问题解读防“一房两卖”买房先查“登记簿”■本报记者 化冰 《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但是有些内容的规定比较原则,仍需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部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将《物权法》的有些内容加以细化。大连市律师网首席律师马文龙最近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在目前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购房人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呢?小区的物业用房,产权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的?马文龙律师指出,这些老百姓平时既关心又拿不准的问题,会在《办法》中得到答案。在2008年7月1日后,除了产权证外,房屋将有第二张“身份证”——登记簿。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
购房者购买了期房,要等到收房后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房价飞涨时,开发商一房二卖甚至数卖,法院只能判决开发商对第一手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 《物权法》实施前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的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物权法》设立了预告登记这一重要制度,但是没有配套的具体规定,使得这一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办法》专门设立了“预告登记”一节,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也就是说,购房者交了首付款买了期房之后,就可以凭借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在登记簿上写明某栋楼某套房已经卖给了某人。而且,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以办理。 马文龙律师指出:《办法》实行后,对于经过依法预告登记又出现的不动产交易中的“一房两卖”现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认定出卖方的第二次处分行为无效,能有效地维护第一手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登记实质审查与限时登记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物权登记采取实质审查的原则。《办法》具体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应该承担哪些工作。只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就行了,还是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办法》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时限也十分明确。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登记簿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 老百姓认为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便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这种认识现在看来是不全面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的是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办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举例来说:甲于2008年7月1日将某处房屋卖给乙,并于当日到登记机关申请转让登记,甲于当日将自己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于7月15日将乙记载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乙于7月30日取得所有权证。在7月15日至7月30日期间,乙虽未取得所有权证,但是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办法》明确规定:当房屋权属证明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马文龙律师指出:老百姓要转变观念,不要只以“房证”为准,在买房时一定要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 小区房屋“公私分明”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归属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我们作为某个小区的业主,也不清楚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物权法》实行以前没有规定,《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规定的不具体。《房屋登记办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以后对于该类纠纷将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未成年房主可委托登记
如果房主是未成年人,《办法》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办法》要求,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我们经常听到买二手房时,所有人一方为夫妻,但只有一方到场,或者所有权一方带个假的夫(妻),房价大涨时,另一方就以共有人未经其同意处分共有房屋,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当然包括房屋共有权人,必须共同申请。 《办法》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