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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破解二手房交易陷阱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田俊杰
  

  近年来楼市快速趋热,房价不断走高,投诉也随之呈现增多趋势,其中尤以二手房交易最为明显,如房地产中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合同五花八门、中介费混乱等,让不少消费者一不小心便落入陷阱。为此,有关专家针对二手房的交易陷阱逐一进行了破解,以帮助消费者避免受到权益侵害。  

   陷阱一: “黑白合同”

  2006年的地产新政对5年内转手的二手房加收营业税,因此,二手房市场曾存在的报低价避税现象更为普遍。买方、卖方和中介服务人员三方,共同故意报低价,制造“黑白合同”,用以避税。实际上,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某种情况下,更有可能成为中介欺诈消费者的一个消费陷阱。

  从二手房的卖方角度来说,“黑白合同”会导致卖方不能收足房款。假如买方没有按期支付过户价之外的房款,那么,卖方一旦催讨不成,向法院起诉,不仅会因交易行为违规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而且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经济处罚。此外,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管局提交虚假成交价的买卖合同,就应当按照报税价格成交,由于双方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效力,优先于双方自行签订的合同,卖方则有可能不能收足房款。这也就是说,买方完全可以利用“黑白合同”欺诈卖方。在这一点上,不排除买方和中介合谋的可能。

  从二手房买方的角度来说,涉及到再转手的高额税收。假如在未办理好过户手续之前,卖方毁约不卖,那买家就无法购得房屋,其合同权利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买卖双方因此诉诸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故意报低成交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将驳回诉讼请求。不仅如此,现在房产证上一般都标有成交价,报低价对买方尤为不利,将造成下次房屋转手时的高额差价税收。根据政策规定,房产转让出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合同上所签价款的差额计征税费。这也就是说,如果买方将来转让出售,将会向税务机关交纳更多的税收费用。

  陷阱二: 过户费不算清

  在二手房合同中,有一些明细账没有算清楚,将会导致买方承担一些不必要的支出。一位女士,在办完过户手续之后,却接到了物业公司催交两年供暖费和物业费的通知。在过户手续办完之后,无论她找卖房方,还是找中介公司,都于事无补。因为,在交易过后产生的所有事情,都与卖方和中介公司无关。专家指出,在这一点上,买方一定要坚持按照正规的物业交验过程进行交验,并且最好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给业主。买方可以先支付部分房款,在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之后,确保物业交验的费用结清及房屋的验收工作完成,再支付剩余房款。而且,物业交验时,购房者和业主双方最好一起到房屋现场,并在交验当天一同填写《物业交验单》,确认签字无误后,购房者再向业主支付购房尾款。这样,才能避免因过户费不算清而带来的损失。

  与“过户费不算清”相似的另一种情况,是“不透明全包价”。在一些中介公司的合同里,明确写着,购买二手房的“全包价”里包括了所有的费用。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中介公司为赚取巨额差价而布下的陷阱。中介公司给买方开出的“全包价”,往往比卖方给中介开出的价格要低得多。比如,李先生用40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二手房;事后才知道,卖主的出售价格只有35万元,加上各种税费,也不过是37万元。他白白给中介公司付出了3万元的巨额差价。

  专家指出,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不仅要将卖方的明细费用算清,更要将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和需要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全部算清。此外,还要注意两点:第一,最好在合同后附上《费用清单》,详细计算相关收费;第二,一定要同业主见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买卖双方购房价格与售房价格是否相同,避免中介公司从中渔利,产生不正当差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三: 无效条款

  在二手房交易中,绝大多数的委托人(包括买房者和卖房者,下同)都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交易的。委托人和中介公司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通常在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并制定出一些“一边倒”的合同条款。在发生纠纷后,许多委托人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便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解决问题,至于自己的损失便只有自认倒霉了。殊不知,并不是任何合同条款对委托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对无效条款说“不”的权利。

  专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类无效中介条款最为常见:一是“自己交易条款”,二是“无效果付酬条款”。

  前者,即是中介公司与委托人设定一个交易底价,并约定在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该底价后,中介公司即取得对房屋的处理权;在中介公司不愿以底价成交时,则有权解除当事人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利用自己特有的地位,人为地将买卖双方隔开。在交易行情高涨时,中介公司可以将房屋顺利出手以赚取买卖差价;在交易行情低迷时,中介公司则会以无法成交为由终止合同。如此一来,中介公司将交易的风险完全推给了委托人。

  后者,是指中介公司与委托人约定,即使未达成房产交易,委托人也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在实践中,中介公司通常事先收取委托人一定金额的交易保证金,并和委托人约定,即使交易不成功,这部分保证金也不予退还。许多委托人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非但不认为自己可以拿回已经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反而在合同应当恪守的信念中选择了放弃。 

  专家提醒,无论是“自己交易条款”还是“无效果付酬条款”,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并非任何白纸黑字写下来的合同条款,都是牢不可破的金科玉律。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四: 不透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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