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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能随意涨吗?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新浪房产 作者:
  1、物业管理费可以随意涨吗?

  业主在入住后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元,而过了一段时间,物业管理公司把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3元。当业主找开发商时,开发商以物业管理与其无关为由进行推脱。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可以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呢?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单方面提价。双方应按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一方如果擅自变更,应承担违约责任: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2、业主可以因物业管理公司侵权而拒交物业管理费吗?

  物业管理公司侵权与交付物业管理费其实是两种法律关系,不可混作一谈。物业管理公司侵害业主的权利,对业主带来不利的影响,这种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业主交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在这里并不适用。

  从合同法角度说,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法的事由对抗相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合同义务为基础,只有在对方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条件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援引合同以对抗相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如果对方未尽义务并非基于该合同产生,则不能援引作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依据。业主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侵权事由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构成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是一种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如业主继续违约,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例如诉讼),要求业主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侵权,业主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请求物业管理公司尽快排除妨碍。物业管理公司如果继续侵权的话,业主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并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在此提醒业主朋友,一定要分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侵权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业主因为受到侵害而拒交物业管理费是不正确的,一旦出现纠纷,业主有可能由受害方而变成违约方。作为业主,维权是必要的,但在维权时也必须遵循合同的约定,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3、业主入住时水电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应该配齐?

  关于交房时配套设施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一般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此外,《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在合同上未签订这些细节的业主可以据此和开发商交涉。

  北京市在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中要求,规划部门将全程监督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重点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等环境建设进行检查。要求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设不予进行规划验收。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因此,业主在入住时,上述各项设施应该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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