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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残疾人签生死状 深航让责任飞

时间:2010-12-31 00:00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日前,两名深圳残疾人士欲搭深航班机从北京飞深圳,在首都机场被深航经理以“万一出事无法担责”为由要求改签,在这两名旅客签下免责协议后深航允许其登机。29日,深航回应称要求旅客改签是由于飞机机型限制和出于安全考虑。(12月30日《新京报》)

  深航之所以这样做,并非“胡来”,而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航空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这些行业法规基本上具有保护行业利益的功能,甚至就是行业最高主管部门制定的,或者是起草者。针对行业法规的诟病,有观点认为,一些行业性法规草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垄断企业起草,内容重权利、轻义务,对他人违法处罚的规定多,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该受何种处罚却语焉不详,人大审议时又限于时间等因素,即使做些修改,也难以摆脱“行业立法”色彩。这样的法规实施后,极易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引发消费纠纷,损害社会和谐。尤其在“开门立法”还没有打开的数年前,行业法规基本上是“闭门造车”,难免会穿上行业利益的“花褂子”。开门立法也就是最近几年的事,很多“闭门造车”的行业法规延用至今。

  签“生死状”,深航“让责任飞”;签“生死状”,行业法规“让责任飞”。其实,从深航要求残疾人改签,再到签订“生死状”,暴露的不仅是深航人性化的缺失,更是行业法规本身的残缺与冷漠。社会舆论不能仅针对深航,更应剑指过时的行业法规。垄断国企的高收入“合法合规”,有人质疑:收入的“合规”是不是符合其行规?收入的“合法”是否也符合其行业法规?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的行规,虽未上升到“行业法规”的高度,但已成为“行业惯例”。“谢绝自带酒水”也是行规,公众不禁要问:有多少行规把公平正义“灌醉”?有多少行规把市场秩序“灌醉”?又有多少行规霸王式“自斟自饮”?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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