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乘客索赔商机损失
未获法院支持只被判获赔2000元机票款
本报讯 (记者 刘薇) 安先生购买国航和达美公司的联程机票赴美,不想刚出发就遇国航航班晚点,耽误随后行程。安先生起诉向两公司索赔机票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12万余元。昨天,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国航赔偿安先生机票款损失2000余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安先生诉称,他购买了国航和达美公司自北京中转美国纽约至劳德代尔堡的联程机票。航班原定于去年11月3日下午1点半抵达纽约,但由于国航航班晚点一个半小时,他没有赶上达美公司当天下午3点50分的航班去劳德代尔堡,不得不购买其他机票。
同年11月5日,他计划使用联程机票从劳德代尔堡返回纽约,但被达美告知,由于他在11月3日没有乘坐该公司航班,故取消了他的座位。当他搭乘其他航班到达纽约时,失去了与客户会谈合作的机会。他起诉两被告支付他两次单独购票的费用5000元、商业机会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12.2万元。
开庭时,国航称,航班当日因空中交通管制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安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因航班延误产生了任何实际损失。达美公司则称,依据行业惯例,乘客必须严格按机票上记载的航程顺序乘坐航班,安先生未能顺序使用机票,公司有权取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航航班延误使安先生未能如期搭乘达美公司航班,国航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安先生自行购买其他航班去劳德代尔堡的费用2000余元。根据达美公司网站所告知的规则,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乘客未能如约乘坐预订航班,乘客有义务通知达美,否则可以取消其回程机票。安先生未告知达美公司其自行选择其他航班,导致回程机票被取消,他应自行担责。他索赔的其他损失,法院均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