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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入境征税惹热议 粗放化政策滋生入关霸王条款

时间:2010-11-24 00:00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作者:
  

  本报记者 刘红霞 报道

  海关开始“较真”了,出境回国请“裸奔”。一部iPad回国路,两部委征税惹热议。国外身价4000元左右的iPad入境将按照5000元全额征收1000元的税收。如此举动,招来纷纷关注。

  近日,商务部曾向海关总署发送了一份咨询函,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的重要承诺之一,就是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海关征收iPad1000元进口税与WTO规则不一致,20%的税率过高,iPad完税价格被高估。

  引发两部委争议的罪魁祸首是8月19日海关总署颁布的54号公告。公告指出,自8月1日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这其中就包括了iPad。

  信息产品零关税只针对贸易类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卢进勇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WTO原则,信息产品应该零关税。但这仅仅是针对贸易类的,而不是针对个人用品。如果旅客带进来的iPad属于个人用品,海关可以不必遵守信息产品的多边协定。所以说,海关收税不违反WTO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个人物品是按照行邮税相关规定来执行的。行邮税是将个人自用物品同贸易用途的货物相区别而设置的有别于进出口货物关税的税种,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按物品计算的行邮税比按货物计算的关税要宽松得多。”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黎雪荣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说。

  由此看来,海关总署对iPad征税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海关总署发布54号公告也有着自己的考虑。

  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表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有组织的走私团伙,假借个人物品名义,利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关措施,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为目的,一日内多次携带各类高档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生活日用品进出境,是变相的进出口商业贸易行为,将实际意义上的“货物”转化为“物品”携带进境,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54号公告就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

  卢进勇表示,个人携带不是走私,所以海关无法打击。个人携带产品也不是贸易,海关无法收关税,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损失。即使是iPad,属于免关税产品,但我国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征税的。54号公告的出台也确实会起到限制个人携带产品入境的作用。同时它还方便了海关的管理,缩短了旅客入境的时间。

  这些理由也得到了商务部的认可。11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商务部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海关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和解决。

  虽然两部门的争议得到了解决,但关于54号公告的讨论并未停息。讨论的焦点也变成了对iPad征收1000元的税是否有过高嫌疑呢?

  粗放化炮制“霸王条款”

  “按照WTO规定,计算机现在关税是零,且没有消费税。行邮税相当于是涵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的一个总的进口税,目的是希望能够在税负以及交税程序上都优惠到消费者。然而将对Pad征收1000元的行邮税,不但没有优惠到消费者,反而是加重了税负。”黎雪荣说。

  对此,海关总署的回应是,海关对iPad核定的5000元完税价格是在今年5月份确定的,当时市场上的售价高的可达8000元,比现在高许多。在当前这样一个市场内容丰富、变化快的时期,试图让《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实时反映市场上的各项变化是不太现实的。

  《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而“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因此,目前个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于法有据。

  不过,这个理由在卢进勇眼里似乎站不住脚。对仅有4000元左右的iPad按照5000元标准进行征收,有点霸王条款的感觉。而且海关想知道征收商品的价格是否超过了5000元很容易,发票或者购物单一目了然。

  “我国出入境人次越来越多,海关的制定缺乏人性化的话,会不利于改革开放的推进,也会影响到国际交流。因此,这个政策要进行调整和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例如,允许一位出入境旅客每年可以带几件免税商品,一旦超过某一上限就要对其征税。”卢进勇说。

  黎雪荣也表示,海关的上述做法反映出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上的随意性和粗放化。尽管海关总署的新规也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一面,但是只有在充分征询了民意、科学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才能将这些积极因素发挥出来,不然就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而一旦规定公布后遭到广泛质疑后再做出解释,只会引起消费者更大的质疑,因为消费者并不能区分清楚那么多法律,只会体会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多大的损害。

  “海关总署以及其他部门在制定新规之前,最好权衡各方利益,咨询相关部门以及民意,做足调研工作,再发布更加周密的新规。”黎雪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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