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商局近日通报,因违法排污,决定吊销东莞市虎门新丽印花厂的营业执照。
经查明,东莞市虎门新丽印花厂因污水处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被东莞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东莞工商局也发出限期注销通知书,但该厂逾期仍不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东莞工商局决定对该厂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企处字(2010)第011号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新丽印花厂
注册号: L44190030302024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黄金兰
住址:东莞市虎门南栅第三工业区元头牌坊下
经查明,因污水处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关闭的处罚决定,我局已发出限期注销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仍不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从事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负责清理,并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