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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不得超范围经营

时间:2010-02-03 07:50来源: 作者:
  

留学中介不得超范围经营

国通鑫秀公司被判退还相关费用

    本报讯  (记者许 巍)欲在出国留学前接受签证前的培训,小范和小朱与北京国通鑫秀翻译有限公司(简称国通鑫秀翻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提供出国培训的相关资质,故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培训协议无效、返还培训费。记者于近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双方违反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并判决退还所交纳的全部费用。

    今年7月23日,小范和小朱分别与国通鑫秀翻译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为其二人出国留学提供签证前的培训,于是,每人交纳培训费1万元,共同交纳了资料费1000元。

    然而在交款后,他们仅收到一张纸的辅导材料,被告并未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后发现,国通鑫秀翻译公司并没有提供出国培训的相关资质,故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培训协议无效、并退还培训费各1万元以及资料费1000元。

    国通鑫秀翻译公司辩称,小范和小朱只是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签证手续,因为是朋友介绍,所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收据实际是签证费用和指导费用。国通鑫秀翻译公司认为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其指导行为应得到报酬。

    据了解,国通鑫秀翻译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翻译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朝阳法院认为,国通鑫秀翻译公司在未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情况下,与小范、小朱二人达成提供中介服务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该口头协议因违反相关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国通鑫秀翻译公司应对该合同的无效承担全部责任。

    现国通鑫秀翻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提供了辅导,故小范、小朱二人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用的主张,理由正当。综上,朝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双方就自费出国留学事宜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国通鑫秀翻译公司退还培训费及资料费。

    承办此案的阎晓蓉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住处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获得经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审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对于违反我国特许经营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中国质量报》

许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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