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权利归属纠纷尘埃落定
专家称,我国对待中外著作权保护一视同仁
□ 本报记者 刘伊婷
伴随着奥特曼电视连续剧的多年热播,奥特曼系列形象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其衍生品在儿童消费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近年来,有关奥特曼使用权归属的国际诉讼在日本、泰国以及中国都有发生。
自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制作)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摄制了相应的系列影视作品。因此,其在世界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形象拥有著作权。经圆谷制作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宣传和经营,奥特曼系列形象的名称和图像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极高的声誉,其产品在日本乃至全球市场均取得了非常好的销售业绩。
2005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以一份1976年与圆谷企业签订的转让合同,称自己是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认为,这个合同是伪造的。就这份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日本和泰国法院曾先后作出了终审判决。今年9月,我国法院也就此问题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是奥特曼的合法著作权人。旷日持久的奥特曼权利归属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表示,在著作权领域,中国加入了几个最主要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伯尔尼公约、世贸组织下面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有最新的互联网条约。所以,中国政府在对待中国人的作品和外国人的作品的问题上一视同仁。某些国家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那些没有经过内容审查的作品,比如一部电影,如果要在国内的电影院放映,必须经过内容审查,没有经过审查的是不予保护的,特别是外国作品,要在中国得到保护,一定要履行这种审查手续。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就奥特曼这个动画形象来说,它是一个外国作品,这个作品在中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仅司法保护,行政也保护,不要求它履行任何手续。内容检查机关只负责作品的市场入市,不负责著作权保护,如果这个作品没有送检,但是发现盗版了或者被侵权了,同样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中国质量报》
刘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