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冯家煜 杨 杰)在山东省泗水县某石材厂打工的王某,在一次工作中,被断裂的起重机砸伤双腿致残。他一纸诉状将雇主和起重吊车生产商共同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共计39万余元。
经泰安市质监局对涉案起重吊进行鉴定,结论为吊车的焊接、电气设备、安全防护、钢丝绳、滑轮等多处构造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不合格。鉴定证明,该产品无产品标示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无”产品。据此,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瑕疵,致使王某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令泰安某机械厂赔偿王某损失25400元。
该案给王某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使其以后的个人生活和其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同时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法院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产品质量案件的赔偿进行了妥善执行,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中国质量报》
冯家煜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