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用假名办理存款,9年后用真实身份证办理取款遭银行拒绝,为此,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0年3月,其在被告银行以定期存单形式存入港币7万元,账户姓名梁音是自己存款时编的。2009年6月,其凭该存单向被告支取上述存款,被告以其无法提供梁音身份证件为由拒绝支付。
银行辩称,该存单属于2年定期自动转存,现存单未到期,如提前支取需提供户主身份证件。因原告无法证明其与梁音的关系,故无法办理取款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2000年4月之后,银行实行实名制存款。而2000年4月之前,原告用假名开设银行账户,未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现原告持有存单原件,应认定原告对该存单内的存款享有所有权,故依法判决确认该存单内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