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诉、打假维权网络平台
315投诉网|中国质量万里行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曝光台 > 其他 >

快递电脑丢失仅赔百元 专家斥快递公司合同不公平

时间:2011-07-07 00:00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新浪财经讯 7月7日上午消息,针对快件频频丢失的问题,中国与物流采购联合会在京召开研讨会。我国快递行业不规范、快递法规不完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专家认为,快递公司出具合同缺乏公平,呼吁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快递理赔的相关标准和法规。

  电脑丢失仅获赔100元

  随着网购兴起,城市生活已经难以离开快递公司的服务。许多人在投递物品时,选择方便快捷的快递公司。而在填写面单时,很少有人去仔细阅读背后的快递详情单。

  北京西城区的蔡女士便是如此。今年5月12日,蔡女士将一台价值42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给某知名快递公司,然而,该物品却意外丢失。蔡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该公司已蔡女士没有报价为由,只答应按照运费的3倍赔付100元钱。

  “详情单上已经写得很清楚,没有保价,只能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付。”快递公司对蔡女士说。蔡女士这才仔细阅读此前被她忽视的快递详情单,上面的确有此条款。

  在蔡女士看来,如此不合理的条款肯定不合法,她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庭审理认为,快递详情单属于格式合同,并且条款合法有效。

  最终,蔡女士只拿到100元钱的赔偿。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脱育红建议,消费者在快递贵重物品时,不要吝惜保价费用,应该按照物品的真正价值进行保价,在货损出现以后得到应有的赔偿。

  但中国快递咨询网的首席顾问徐勇有另外的担心,据他们的调查显示,大多数消费者不愿将投递的贵重物品如实标明。

  写明贵重物品更易丢失

  徐勇介绍,中国快递咨询网曾做过问卷和口头两种调查形式。其中问卷调查显示,57%的人认为如实写明投递物品更容易丢失,而口头调查的结果更惊人,超过80%的人不愿如实标注贵重物品,只因担心快递公司浑水摸鱼。

  快递公司中潜藏“内鬼”,消费者防不胜防。快递过程中,快递员、司机、搬运工、扫描员等都有机会接触包裹,一些“内鬼”发现含有贵重物品的包裹,可能会从包裹侧面或者背面拆开包装,拿走东西,放进替代物后再重新包装。而收件人发现以后,即使投诉,快递公司和公安机关也很难查出究竟是谁调了包。

  此次研讨会上,专家经过讨论,认为我国应加快建立与完善快递物品作业流程。具体包括:操作人员应是经过审核的固定项目小组,其签名、指纹需存档;贵重货物的各环节均受监控,在站点、转运中心应该设置带有监控录像的贵重物品仓库;每一个环节的交接需有记录,包括重量记录;货物的外包装使用发件人的专用封箱胶带、打包带和防盗封箱贴,以减少内部人员掏箱作案的机会。同时建议,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可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快递公司出具合同缺乏公平

  “快递业找不到自己的婆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叶林在研讨会上说。我国快递服务近年来得到突飞猛进的增长,但相关法律却严重滞后。纠纷出现后,常常面对无法可依的局面。

  虽然我国在2009年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其中特别增添了“快递业务”一章,但主要是从行业管理方面做出规定,并不涉及具体的纠纷处理。并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这相当于把快递业务从《邮政法》中踢了出去。”脱育红说。从既往快件遗失、损毁、内件短少等纠纷的处理上来看,法院主要是依据《合同法》进行判定。但《合同法》可操作性差,判决依据法官的发挥,结果难以预料。

  如前文所述丢失电脑赔偿100元钱的案例,其依据便是《合同法》。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认为,法院在裁定类似案件时,以快递详情单这种格式合同为依据,对消费者十分不利。“消费者在寄快递的时候,只能被动同意合同约定,没有别的选择。”

  而快递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又大多对己方有利,依据这样的格式合同来裁决纠纷,对消费者无疑是极不公平的。当日研讨会上,众多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应尽早尽快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快递物品管理办法。

  同时,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委员会副主任高子程认为,在当前尚无明确法规出台的前提下,快递公司应主动制定合理公平的格式合同。鉴于用户保价意识不强,高子程建议凡是用户申报贵重物品的快递,快递企业可以在快递价格里包含最低限额赔偿金,如快件丢失最低赔偿3000元。(淑静 发自北京)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质量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