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都有过车险理赔被刁难的经历。自己爱车被别人撞,自己的保险公司却将理赔责任像踢皮球一样踢给与自己无关的对方保险公司,于是车主面临的是漫长的等待和无奈的 “拉锯战”,而这些皆源于车险中所谓的“无责不赔”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车主指责其为“霸王条款”。近日,车主张先生的宝马车在事故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了,他不得不为修理宝马车付出10万元的维修费,当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吃了“闭门羹”。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他也成为沪上首个对车险 “无责免赔”条款叫板的车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 “无责免赔”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但各方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不合理,涉嫌 “霸王条款”。保监会表示,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 “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方便车主理赔。
事件
宝马车被撞无责理赔遭拒绝
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宝马车。2010年6月,张先生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了 “神行车保系列”机动车车辆损失险 (附加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保险责任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8万元。
去年10月26日,张先生驾驶宝马车在虹口区广中路株洲路路口,被一辆摩托车撞上。宝马车遭受严重损坏,摩托车车主也倒地受伤。
据了解,张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即向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坚持要等到事故认定报告出来后才来事故现场勘验。几天后,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之后,张先生多次通过电话要求保险公司前来事故现场勘验,以核定自己的财产损失,但却被告知“无责不赔”,保险公司拒绝到现场勘验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自行通过牵引公司将受损车辆拖至指定的4S维修点维修。为了修理爱车,张先生共支付维修费、牵引费、停车费、油污清障费等合计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由于摩托车车主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事故中,他本人也骨折受伤,所以他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赔偿。2010年12月,张先生又委托律师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启动理赔程序,并按约理赔,但保险公司依旧不愿理赔。于是,张先生便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负责代理该案的申达律师事务所高明月律师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拒绝依法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并履行给付保险金,在理赔程序上已经违法、违约。保险公司所引用的 “无责不赔”的条款,是其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目前,虹口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张先生也成为沪上对 “免责不赔”条款动用法律武器的第一人。
调查
“免责不赔”几成行规
据悉,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在两亿辆左右,除了 “交强险”之外,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车损险所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险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记者随机翻阅了本市多家财险公司车损险的格式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无一不包含着“无责免赔”条款,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这一霸王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更让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对于 “无责免赔”条款都选择了较小的字号印刷,有的甚至仅为米粒样大小的8号字,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几乎一律不会主动提醒车主相关免责的内容。
高明月律师认为这些条款的含义概言之就是,“如果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的越多;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就算车辆损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根据这样的条款,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违法违章故意肇事的驾驶员会得到全部赔偿,而对那些遵纪守法对事故无责驾驶员,保险公司则分文不赔。
记者从一些车主处了解到,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驾驶员有时不得不去故意“制造”一些交通事故,通过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事故责任来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市民王先生就曾经有过故意刮花爱车的经历。王先生的车一次被一辆助动车撞了,助动车没有投保,肇事者更是两手一摊,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能够进保获得理赔,王先生不得不在小区的围墙上制造了一起“单车事故”,顺利地获得了赔偿。
如此 “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理赔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因违法违章要担责任的司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反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国外,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主只需要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就可以,至于责任分配,则由保险公司代为求偿。”高明月律师告诉记者,车险也是财产险的一种,但在中国,车险无疑是最为特殊的一支, “所有保险公司都偷换了保险的概念,他们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尽量免除了自己的义务。”
记者了解到,关于 “无责免赔”,全国各地法院已经有一些判例,无一例外都是判决这样的“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为无效条款。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怕麻烦,不愿意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业内说法
依行业惯例代位求偿有前提
那么在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在被保险人对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也不会承担责任,更不可能去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则该方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保险费,而相关的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该惯例做法的依据就在于车险的合同条款中明文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现在争议焦点不在于不承担事故责任一方的保险公司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如何为作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一方的被保险人实行‘代位求偿’,毕竟现在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无责任一方无法获赔或者足额获赔。”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保险法》早有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而在央行颁布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于 “代位求偿”也有过约定,被保险人确实可以主张“代位求偿”,只是其中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款中有约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据了解,上述条款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通常,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被保险人满足额外的一些条件。”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赔付不足、无力赔付或者事故责任方根本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车主可向自己购买车险所在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而保险公司则必须启动相应的追偿机制。同时,业内人士也坦言,保险公司的追偿机制一般都需要以当事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启动,由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向事故责任人提出索赔,而相应的保险公司会作为案外人先行为被保险人赔付,再代位追偿。
最后,业内人士也坦言,有关部门对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获赔难度。更为直接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时还需付出人力、物力成本,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不会主动给自己“找麻烦”而积极争取“代位求偿权”。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金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