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败诉“退货门” 格式条款被指无效
【中国企业家网】(综合)素有“退货难”之称的京东商城(下称“京东”)或将迎来新的退换货局面。据《新闻晨报》报道,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京东“退货门”事件作出终审判决,对其网站的一条特殊条款作出“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结论。
“退货门”事件源于2010年7月6日。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在京东购买了一台价值165元的“美的”牌转页扇,随后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遂要求京东退货。但京东方面以发票中的商品名称是“办公用品”不是电扇为由拒绝退货。
为此,该事务所把京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满足事务所换货的要求,并请求法院确认京东网站条款中“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的规定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虽宣布京东应为该事务所调换全新的电扇,但未作出京东方面相关条款无效的判决。为此,该事务所认为其合理要求未获满足,并再次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亲自对京东的购物流程进行了模拟操作,发现其被质疑的退货条款是该网站主页下方“售后服务”--“退换货说明--“特殊说明”中的第一条。该条款并非针对特定消费者而制订,且其内容不能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此外,法官还发现,客户在京东购物时可以自行选择发票内容。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方应向消费者出具内容真实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显然,京东未做到这一点。由此可见,买卖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院又认定,虽双方未按国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其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同时,京东既已向消费者提供“可任意选择发票内容”的服务,而后又以发票内容与实物不符的理由不予退货,有推卸自身责任的嫌疑。
因此,法院判定,京东不仅要承担电风扇的正常质保,满足事务所退货要求,其网站制订的上述“格式条款”也属无效。
对京东“退换货说明”中的前后矛盾之举,《竞报》援引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饶峙的分析称,京东往往在其网站较为隐蔽和繁杂的地方列出限制性条款,其行为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的嫌疑。
截至发稿时,京东网站上的这则被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依然存在。(文/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