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嵩县人徐柏生因股权纠纷与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徐柏生败诉后,嵩县法院院长王宏伟告诉他“现在我不可能再公正,只能你吃点亏了……”中国网以《河南嵩县:法院院长告诫原告 “不可能再公平”》为题报道后,今年1月20日,包括江平、胡建淼、张卫平、陈卫东在内的多位国内知名法学界专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张铁栓在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形成的所谓两份《辨认笔录》,形式、内容、目的违法。
2月14日,嵩县法院内部在不取证的情况下,认为自己的“一把手”没有问题,认定中国网报道失实,竟然派被告方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姜汉卫、会计陈怀道代表嵩县法院向媒体送达删稿函。
法院院长告诫原告 “不可能再公平”前因后果2004年4月19日,徐柏生与朋友成立了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源公司”),经营范围为黄金勘探、开采等。因矿藏资源开采成本巨大,经介绍,徐柏生与投资者张小林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规定”:徐柏生将其持有的67%,数额2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张小林,由张负责公司经营。
作为股份转让和投资的附加条件,股份转让协议中增加了“补充规定”:由张小林投资金矿项目,每年不少于400万元,若三年投资不到位,又不给股东分股利,乙方自行把股权按原价全部转给徐柏生,执笔人为原公司会计张铁栓。
此轮变更之后,公司股东变为徐柏生、张小林、姜汉卫、乔盈利四人。
2009年11月17日,徐柏生以张小林未投资、未分红违约为由,将张小林诉至嵩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小林因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
2010年1月26日,嵩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股权转让协议中“补充规定”的执笔人张铁栓向法庭作证,证实补充规定内容系各股东协商一致结果。
3月5日晚,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涉黑”名义抓走张铁栓,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审讯的内容却与“涉黑”无关,而形成的《询问笔录》、《事情经过》、《辨认笔录》与张在庭审时的证言完全相反——张铁栓承认了“补充规定”是在徐柏生授意下由他另行添加。
4月30日,一审嵩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张铁栓进行了谈话笔录,张铁栓明确表示其在公安局所作的“供述”是被迫所为,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年的10月12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张铁栓进行的讯问笔录中,张铁栓也明确表示其在公安局所作的“供述”是虚假的,是被迫所为。
7月22日,嵩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柏生、张小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补充规定是在徐柏生授意下由张铁栓另添加上的,原告徐柏生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嵩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调取的以“涉黑”名义讯问证人张铁栓的刑侦材料。
2010年8月4日,徐柏生找到嵩县法院院长王宏伟,请求公正判决,“现在我不可能再公正,只能你吃点亏了,你上诉吧……”王宏伟说。
进展:当事一方纪源公司竟然代表法院送来删稿申请2011年1月20日,包括江平、胡建淼、张卫平、陈卫东在内的多位国内知名法学界专家,在北京对此案的论证结果是: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
关于张铁栓的“供述”效力问题,专家们认为,张铁栓“供述”的取得是违法的——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个别干警,以公安机关名义为本案被告张小林制造违法“证据”,弄虚作假形成的所谓两份《辨认笔录》,形式违法;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个别干警以“抓捕涉黑犯罪嫌疑人”为由,实为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所形成的“证据”内容、目的违法。
2月13日,嵩县法院与本网取得联系,称本网稿件《河南嵩县:法院院长告诫原告 “不可能再公平”》所述与事实不符。
2月14日上午,纪源公司法人姜汉卫、会计陈怀道竟然代表嵩县人民法院向本网送来了《关于删除<河南嵩县:法院院长告诫原告“不可能再公平”>一文的申请》的公函,称经嵩县法院纪委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文中所述和事实不符,请求删除《河南嵩县:法院院长告诫原告 “不可能再公平”》一文。《申请》对于哪些地方与事实不符、不符的原因和证据,及删稿原因并未说明。嵩县法院并没有向本网索要王宏伟院长告诫原告 “不可能再公平”的录音等证据,难怪不能查实自己的“一把手”有问题呢!
2月14日下午,本网致电嵩县法院院长王宏伟,王宏伟院长称知道《申请》一事,当本网提出要求嵩县法院书面说明文章与事实不符以及不符的原因和证据时,王院长说“这还得等两天,因为明天元宵节放假,回头再说吧。”据了解,国家并没有把元宵节定为法定假日!
法院是维护正义、公平和法律权威的地方,法院院长在判决案件时就曾抛出“现在我不可能再公平,你只能吃点亏了”的雷语,现在又由当事方代表嵩县法院送来删稿申请,“嵩县法院”和被告以及纪源公司的关系不能不引起人们遐想。(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