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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九成多汽车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时间:2011-01-12 00:00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任何新车,即使买回来只有一天,出现重大故障,至多是维修,而不能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只修不退”;约定一个月的交车期,结果两个月了还迟迟拿不到车,消费者要索赔,却被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不担责”拒之门外……

  买车原本是件高兴的事,不过很多消费者发现,从买车那刻起,自己就不知不觉陷入了“合同陷阱”,成了“唐僧肉”,一旦交易中发生消费纠纷,几乎所有的条款都有利于卖方。

  不过,有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启动汽车销售合同规范文本的制定工作,特别是针对个别期望通过“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者的经销商,将不再有合理的条款,并争取今年一季度,最晚二季度在全国推出统一规范文本。

  借口“不可抗力”不担责

  去年11月,周女士购买了一辆中档车,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并交付5000元定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交货日期为12月1日。

  一个月后,周女士提车时却被告知:因供货计划原因,周女士可能还要推迟一个月才能拿到车,至于具体时间,经销商拒绝通过协议明确承诺。周女士认为,“签了协议,就是对消费者的承诺,这样无限期延后,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她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并支付一定赔偿。但销售公司则称他们没有违约。

  在周女士提供的订车合同上,经销商对于未来不可预见的“延误交车”责任推卸得非常干净。协议规定,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下、因厂家计划调整、运输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车的情况下,经销商无需担负任何责任,消费者也没有索赔权利。

  记者从我市12315消费投诉案例发现,类似的延迟交车投诉案例多达数十宗,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对易损件不担质量责任

  日前,孙先生开着尚未过磨合期的新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左前轮胎爆裂,造成后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维修厂师傅检查后,怀疑左前轮胎质量问题。孙先生因此向经销商索赔,但对方称:轮胎是易损件,而说明书里有“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拒绝赔偿。

  也是维修车辆,钱女士也遭遇到霸王条款,她的进口小汽车在右后灯被撞坏了后,到指定车厂维修,车厂报价换原装后灯要3000元,比市场价高出1500元,于是钱女士要求自带零部件维修,但遭到拒绝,依据是购车合同中的“保修期间指定销售零部件”这一规定。

  据消委会反映,许多车商在单方面制定合同时还喜欢注明:“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则出卖方可以免责。”或者“本合同解释权归销售公司所有”这样单方面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的言外之意就是厂家造成的质量问题,只要销售方不知情,就不负责任。

  违约双倍赔偿在4S店“行不通”

  在购车合同中,围绕“定金”设置了不平等条款也非常普遍。汽车销售商经常通过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使购车者上当。在一位车主提供的投诉件中,记者看到一家汽车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明示:“购车人违约,其所交定金由出卖方没收;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定金。”另外还有一家车商表述为“订金将由出卖方没收。”

  据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介绍, “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额度钱款,具备担保的性质。商家毁约消费者可双倍索要定金,而消费者违约就将损失定金。“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定金。”这一条款,等于免除了卖方双倍赔偿的责任,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问题合同至少占90%以上

  来自市12315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市汽车交易投诉率每年以50%的比例递增,从汽车合同产生的纠纷看,问题多集中在加价、延期交付、产品质量、订金或预付款退还上。

  市消委会根据以往的调查掌握,在汽车销售行业,问题合同至少占90%以上;市场上五花八门的销售合同,最首要问题是合同过于简单,汽车作为市场价值较大的产品,且涉及很多事项,按理合同应规定得较详细、规范。然而,从深圳市场上的汽车买卖合同来看,大多数过于简单,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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