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风波,引发旧话重提;
米娜: 以后路还长呢,你总不能就这样走下去一纸文书,引来众说纷纭;
李强队长:有教育意义是失望?是希望?行政处罚决定书背后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思考?
《乙肝歧视风波之“首例罚单”》大家看法正在播出。
解说:2010年7月26日,江苏省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了一封举报信。让劳动监察大队队长李强感到吃惊的是,这是一封来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举报信。举报人名叫米娜,她举报的是在苏州某房产地开发公司。
李强队长:她就反映我们一个企业在入职体检,乙肝体检,她被解除劳动关系。
解说:举报信中,米娜说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苏州某房地产公司辞退。由于认为公司涉嫌乙肝歧视,米娜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彻底查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对由于乙肝歧视而阻止就业的事情,李强有所耳闻,但是十几年来,他没有接到一例对此事的举报。
李强队长:第一例,反应自己认为受到就业歧视的案件。
记者:在您工作期间,您接触过类似关于乙肝歧视的举报吗?
李强队长:我是第一次。
主持人张绍刚:这里是大家看法。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收到了一封的举报信,实名举报,举报人叫米娜,被举报的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举报信里面说:房地产行业呢,不是法律规定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性的行业,而这家公司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强制性地对员工进行了乙肝五项的检查,而这样的行为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所以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封举报信的目的,是希望监察大队一方面对这个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另外督促它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究竟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是怎么回事呢?
米娜:就想讨个说法,你是个单位,我是个人,我是弱势群体,我就任由你们宰割,我不想让你们宰割。
解说:她就是举报人米娜。今年四月,她去应聘了苏州某房产公司的工程师的岗位。由于多年的工作经验和面试时的表现,赢得了公司领导及专家的认同。于是,在公司的邀请下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与这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米娜:我说那边的工作还没推掉,我要把那边的工作交接清楚了,才能上班,他说你先来上班再说,我这里非常需要人,那我就在那边熟悉几天,然后到这边把关系办掉了。
解说:按照公司的要求,米娜进行入职体检。然而有一天,她突然接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让她到当地医院进行第二次体检,要求对乙肝五项进行检测。体检之后,米娜就有种不好的预感。果然,几天后,公司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找到了她。
米娜:她说你是不是得了乙肝,是不是有肝炎,我说没有,她说我看你这个体检报告,有两项是显阳性的。她说你知不知道,我说我这个一直有的,我是从母体携带出来的,可能是周一一上班,她就把我叫到办公室去了,她就跟我讲,说我们公司人事大变动,不需要你这个岗位了,准备跟你解除合约。
解说:公司以米娜所在岗位撤销为由解除合约,让米娜感到非常气愤。她认为这公司的一个借口,真实的原因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于是她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了苏州某房地产公司。
主持人张绍刚:米娜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了将自己辞退的用人单位,相关行政部门的介入,会对事情的发展有所改变吗,劳动部门的调查又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呢?
解说:接到米娜的举报,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李强马上就跟苏州某房产地开发公司进行联系,对此事进行调查。
李强队长:我们接到这个举报以后,我们也是及时介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这个情况。
解说:为了查到事实,李强队长决定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然而调查刚刚开始就陷入僵局。在接到通知后,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门虽然表示配合接受调查,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公司方面否认辞退米娜行为是出于乙肝歧视。
李强队长:我们去了以后,企业当时也是比较,应该是警惕的,一开始呢,因为也涉及到是举报,我们也不方便透露举报人,所以第一次也是无功而反的。
解说:于是,李强队长又重新联系到米娜,让她提供证明公司违法的证据。米娜向李强队长提供了体检报道单的复印件和当时与公司人事主管的谈话录音。
录音: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人事部门前任主管:对我们来讲,你只要是不传染的,我们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传染,所以我们必须对每一位员工。
录音: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人事部门现任主管陈童:他给我们是一个低的概率,其他的我也问了一些专家,专家说说可以说,但是他不能保证是一个没有传染的一个状态,所以说,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话,我只能这样告诉你,我也很遗憾。
解说:在米娜提供的证据面前,公司的态度终于软了下来,承认自己本身存在着过错。通过全面调查后,劳动监督部门认为,米娜举报信所说的内容基本属实,而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辞退米娜这件事上存在着违法的事实。
李强队长:它违反了我们《就业服务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人从事岗位之外,不得讲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
解说:李强队长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于是,今年8月5日,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苏州某房产公司下达了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想到的是,他们下达的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媒体称为“全国首张乙肝就业歧视罚单”。
分导视:
它被称为首例罚单;李强队长:罚款的意义可能更大于这个事件的本身它被当作呈堂证据,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这个事实。
李成松律师:本身就是一个固定的,无可辩驳的一个东西。
处罚文书的出笼,又要引发什么样的纷争?
《乙肝歧视风波之首例罚单》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主持人张绍刚:如果说,“开向乙肝歧视的第一张罚单” 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么,吴江市劳动部门开给某房地产公司的处罚单就是自2008年1月1号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因为就业歧视而开出的第一张行政处罚罚单,这张罚单的分量非常非常的重,那么首例罚单开出来之后,社会各界的反响如何呢?
解说:(音乐+网页+特效)苏州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入职员工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测而被罚700元。这一消息传来,在网上引起不小的反响。很多网友对此喝彩:好事!罚得好,继续罚!多些这样的罚款就好了!不管怎么说,总是有进步了,大家继续努力!也有网友感觉有些遗憾:700太轻了。希望更严厉点。处罚太轻。应该是七万元才好。还有一些网友毫不掩饰自己的失望情绪:700元的行政罚款简直就是不痛不痒。这张罚单等于告诉大家,大家以后可以放心大胆地开除乙肝员工了。甚至有网友嘲讽道:罚这么多!房地产公司完了,资金链肯定断了!
解说:网上的评论,对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公司代表告诉记者,他们此次受到的处罚,对于整个公司来说也是个不小的触动。在他们看来,这张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警告,不仅是警告了自己的公司,同时也警告了有类似问题的企业。
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办公室主管王政辉:虽然这个数字不大,但是它的确是一个行动力开始,这也就警示了各个企业,你得注意了,对吧,不管你是有心的,无心的,你得注意了,按照劳动规范去操作,所以我觉得这个对其他公司、对我们公司来讲,都是在执行一个过程当中更规范的法制去靠拢解说:对于劳动部门给企业开出的700元钱罚单,米娜和她的父亲表示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对一个企业来说700元钱根本无关痛痒,这对存在乙肝歧视问题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形成威慑力。
米娜: 700块钱,触动太小了,对他们来说一点用也没有。
米娜父亲:简直开玩笑,我说你们光是700块钱罚款,我说你们对这个单位上作出其它什么处罚没有,我觉得这一点呢,我觉得是不尽人意的。
解说: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的这张行政处罚书,也引起了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满。记者随机采访到一位王女士。
王女士:我觉得还是处罚力度不够吧,对用人单位起不到威慑的作用,达不到真正认识到这个问题的目的,还是罚力度太轻了,可能不会把这个当回事。
解说:王女士认为处罚轻了,她不仅担心这7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只是很低的违法成本,这样的话,很多用人单位依旧会我行我素;而且更担心劳动部门的这个举动会冷落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
王女士:可能很多人都会选择,就是说不了了之了吧,觉得本身自己认识也不到位,可能就觉得好像就是这样,好像你得了乙肝就不能上班或者是怎么样,人家辞退了,就只能忍气吞声吧。
解说:在网络上,记者也看到了许多人在网上的留言,他们同王女士一样,担心这700元的惩罚将难以改变某些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面对着众人的担心,吴江市劳动监察部门给予了这样的解释。
李强队长:可能也反映到罚款数额小了,我们法规就这样规定的,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的意义可能更大于这个事件的本身,对其他企业,对这个方面意识低的或者是不了解的,更加有教育意义。
解说:对于这张“首例罚单”,益仁平中心的工作人员却有着不同意义上的解读。他们认为虽然这个罚单数额较小,但是它确实是依照国家的法律做出的行政处罚。这个罚单表明了当地劳动部门贯彻执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心,也警示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中要充分尊重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北京益仁平中心代薇:对这个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处理结果,整体上他们是一个里程碑的意义,可能就说是至少开出了首个这样子的罚款单,也给其他全国各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形成一种,就说是示范效应,也是给很多战友一种希望。
北京益仁平中心杨占青:我觉得这个事情,罚款不是说在于多少,主要是在于行政行为的性质,因为它性质本身就是处罚另外它这个罚单呢,其实就是相当于再一次一个普法宣传。
主持人张绍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出炉,就立刻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议论声,但是行政处罚就意味着,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了用人单位有错,于是拿着这张行政处罚书,米娜的律师和米娜的父亲来到了法庭上,把它当做一份重要的证据展开诉讼。
米娜:当时因为我没去,我不想去,一个是上班,然后我不想因为这种事情去请假,我也不想面对这种事情,心里毕竟是很难受的,我全权委托我爸爸去的。
解说:于是,李成松律师和米娜的父亲开始为民事诉讼做准备,在李成松律师看来,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米娜与苏州某房地产公司的这官司有着重大的意义。
李成松律师:行政单位作出的这个处罚决定,它肯定对一些事实,依据行政职权做了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那么行政机关所认定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已经被固定的,已经无可辩驳的一个东西。
解说:由于在法庭上,举出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当场承认自己的错误。于是法庭进入调解环节。经过反复思考,米娜的父亲和李成松律师决定接受法庭方面的调解。
米娜父亲:考虑到一个我要离开那里,我要回家了有事情,再一个我女儿上法庭不太方便,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就算了吧,解决掉就算了。
李成松律师:让对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觉得对我们这个事情处理的,第一,确实错了,第二,有点对不起我们,我觉得让它达到这样一个情感的认同,我觉得可能比最终它赔多少钱,或者是就算是书面道歉,心里仍憋着一股气,可能社会效果更好。
解说:9月5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乙肝就业歧视的索赔案件进行了调解,苏州某房产公司也将米娜体检表的原件交给她本人,并向米娜支付了3000元赔偿金。
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人事部门现任主管陈童:我们这个诉讼只是因为公司违反就业条例,那么去体检的这个项目,对她本身呢,就是说造成了一个精神上的损害,要求我们进行精神上的,就是相当于歧视,这样一个精神的补偿,纯粹精神补偿的一个单纯的官司。
解说:虽然经历了很多的波折,但是米娜反而对未来的生活更加坚定了信心。在维权的过程中,她又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
米娜:总要生活,以后路还长呢你总不能这样走下去。
解说:米娜说,虽然自己目前的所在的公司并不是自己理想的企业,但是让她感到欣慰的是,这家公司并没有要求对乙肝方面的体检。经过近半年的抗争,她终于让自己的生活走向了正轨,恢复了平静的状态。
主持人张绍刚:面对着首张的处罚单,大家的感觉是让人欢喜让人忧,欢喜的是通过行政行为证明了用人单位不可以在用人的过程当中有歧视行为,但是700块钱的这个罚金数额又的的确确让大家心生忧虑,两位跟我们电话连线,一位呢,是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于方强,另外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刘晓楠副教授。喂,方强。
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于方强:您好。
主持人:你怎么看这张罚单,一个是明确的指出,用罚单的方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错误,另外呢,700块钱的罚金显得数额又是如此之微小,你的评价是什么?
于方强:最起码说是一个进步,就是从2008年1月1号就业促进法生效以来两年多的时间,这的确是第一张的罚单。它毕竟开了一个先河,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劳动部门,会针对这种企业的乙肝歧视情况开出更多的罚单。
主持人张绍刚:但是700这个数字会不会让这张罚单的效力、威慑力、影响力打折扣?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这个是肯定会的,当初呢,我们也,当初这个规定出来的时候,我们就提过这样的意见,就是一千元实在是太少了。因为有很多人认为这种惩罚很难执行下去,因为乙肝歧视在当时真的是非常普遍。
主持人张绍刚:所以如果让您给这张罚单一个综合评价。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我还是认为它是一个非常进步的东西。
主持人张绍刚:所以你觉得数字不重要,对不对?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对,我觉得数字不重要,我相信在进后的话,这个数字肯定会提高。
主持人张绍刚:好的,谢谢方强跟我们连线,谢谢,再见。刘老师,您的看法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小楠:我觉得这700元的罚单呢,对于中国这种反歧视是一个双刃剑,就是说首先我们肯定,是要肯定它的积极方面的作用,因为有的时候法律它有一种评价的功能,有教育的功能。首先我认为700元的罚单呢,它其实就是宣告了,说法律是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的或者换句话说不管这张罚单值多少钱。
主持人张绍刚:这张罚单毕竟是张罚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小楠:对,它就是说表明法律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这样一个事情的评价,然后呢,就说明了这是一个违法行为,你违反了法律规定,你是要受到惩罚的。
主持人张绍刚:这也是让大家觉得欣慰的地方,但是任何的欣慰,都必须要和数字挂起钩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小楠:对, 是。所以呢 我就说这个虽然这张罚单,它有积极方面的意义,它给出了负面的评价,然后呢,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或者说对于其他的雇主来说,它可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但是呢,另外一方面呢,就是说法律不仅仅是一个评价教育这样的一个作用,它也必须要发挥这种惩戒和威慑的作用。
主持人张绍刚:明白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小楠:然后我们说700元的罚款显然是无法发挥,或者是说足够地发挥法律应有的这种惩戒和威慑作用,所以我们在面对这张罚单的时候,一方面我们要正面地肯定它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而另外一方面说这个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在体现和被人打心眼里接受和尊重需要付出的代价上,可能还有待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