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告售假药店获10倍赔偿
事发利民康达大药房为本市首起适用《食品安全法》判例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陈先生在利民康达大药房买了保健品后,被药监局认定为假冒。为此他将药店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利民康达大药房赔偿陈先生10倍货款。据悉,这是本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索赔”条款,首次判决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
陈先生说,去年9月、11月,他在北京利民康达大药房购买了唤醒牌和肾力健牌两种保健食品,共价值1272元。但他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症状。陈先生就此向北京市药监局进行举报。今年4月12日,药监局告知陈先生检查结果称,药店所售的两种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并不是所标示的生产厂家所生产。
陈先生拿着药监局的告知书,将药店老板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1272元,并给予10倍赔偿12720元,共计139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面对起诉,药店老板张某一口否认曾卖给过陈先生保健品。他说,陈先生出示的销售小票不是药房开具的,在药监局检查的前两天,有业务员向药房推销肾力健,店员就留了一些在库房,还没有上架销售。药监局在检查时只拿走肾力健11盒,没有检查出“唤醒”牌保健品,因此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录像资料、现场笔录发现,药监局在对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药房不能当场提供这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此后,药监局确实已查实这两种药品为假冒,并责令药房停止经营这两种药品。
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现张某提供不出所出售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资质及销售凭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据此,该院判决张某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2720元。但由于陈先生已经吃了一些,无法提供全部购买的保健品实物,因此其退还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