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黑诊所遍布城乡 卫生局领导竟称不知情
时间:2010-10-20 11:17来源:消费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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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写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底是卫生局没有能力取缔这些黑诊所还是取缔以后没有了罚款来源,就临淄区的黑诊所事件,本刊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记者手记:
相关资料显示2004年临淄区人民医院韩桂香卵巢畸胎瘤医疗事故案、2007年临淄区东升诊所医疗事故案,前者还在为了自己的权利奔走,后者已经……等等,医疗事故就像看不见的合法凶手。记者走访调查几天来,到过的各样诊所共有38处之多,可以说每家诊所要是按规定对待肯定都不是合格的,严重超范围行医、无证行医、黑诊所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在给医疗事故提供温床;一家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很难想象他在出现事故需要急救时的无奈。卫生局相关人员解释说“我们一直在查、人手不够”笔者觉得这都不是理由,国家给予了你监管的职责,不是叫你“按规定罚款”、不是叫你“说罚钱那是胡说八道”,不是去叫你忙着应付媒体,那样国家就是去了设立此部门的意义。百姓就医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麻烦首先想到的是卫生主管部门,可是……,笔者希望此文能引起我们的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们的重视,也希望我们的卫生局相关人员不再以局长不了解情况为借口隐瞒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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