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波 刘连松
“买药是为了给孩子治病,可是没想到买来的口服液中却喝出了异物,这异物到底会给孩子的健康造成怎样潜在的危害,成了我最担心的问题。”家住南开区的消费者王先生拿着发现异物的口服液瓶子,找到了本报维权热线。
王先生表示,他向药品生产厂家索赔2万元遭到拒绝,而该厂家则表示,王先生的索赔,即便不是勒索也是过度维权。至记者截稿时,仍未得到该厂家的调查答复。
消费者:
口服液中现异物
索赔2万遭拒绝
“今年8月15日,我在王顶堤一家大药房给孩子买了一盒黑龙江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多牌清热解毒口服液。孩子一开始服用时没什么异常,可是喝到第七支时,我却感觉不太对劲。我把口服液瓶子拿过来一看吓了一跳,原来褐色的口服液玻璃瓶的内壁上,居然有一段三厘米左右的异物。”王先生心有余悸地说,“当时第一反应就是担心孩子喝了之后会出现什么不良后果,就赶紧给厂家打电话,没想到对方却说这不可能。在我多次申明后,厂家才派业务员来家里调查情况,发现药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只答应给我换两盒口服液。”
此时,王先生已经对这个口服液失去了信任,当场就拒绝了对方的解决方案。对方后来又表示赔偿200元,也被王先生拒绝了。王先生认为,孩子已经服用了发现异物的口服液,这对孩子造成的潜在危害,需要到医院做详尽的检查和长时间的观察。“因此在对方要求我提出解决方案时,我要求对方赔偿孩子2万元,作为今后的体检及治疗费用。但是对方说我这是在勒索,到现在也没有解决。”
生产企业:
问题药品? 我们产的
针对王先生的投诉,记者和多多口服液生产厂家——黑龙江多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天津的业务部门取得了联系。该厂在津销售经理陈先生表示,他们厂当时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立即责成他去了王先生家,发现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属实,带有异物的药品确为他们公司生产的。厂方要求他将该药瓶送回厂,做进一步的鉴定,好找到问题的根源。于是他建议用十盒药或者相应的钱来换取有异物的药瓶,遭到了王先生及其家人的拒绝。
对于口服液所用的玻璃瓶是否来自回收时,陈经理解释,所有的玻璃瓶都是一次性的,而且他们生产很严格,从配料到玻璃瓶洗瓶烘干再到灌装、杀菌、灯检直到最后的包装,每一个程序和环节都很严格,而且在灯检过程中,也会人工检测每支口服液,该环节可以将有杂质和异物的瓶装口服液挑出。陈经理表示:“我干了这么多年了,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问题。”
索赔2万? 那是勒索
而当问其如何解决时,陈经理表示,在解决的过程中,王先生和家人提出了2万元的赔偿,这完全是一种勒索,即便不是勒索也是过度维权。如果消费者对药品有疑问,可以随时到药监局进行检测。而当记者提出,希望看一下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时,陈经理表示需要和公司请示一下,他的手头没有这些材料。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见到相关材料。
全部召回? 不太现实
王先生说,产品出现异物已经属于质量问题,这毕竟是药物,建议生产厂家将该批次药物全部召回。
对于王先生的建议,记者和黑龙江多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取得了联系,销售部的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士表示,异物问题可能是质检员一时疏忽造成,按照厂里的标准属正常现象。“我们每年出厂那么多产品,想做到完全没问题也不可能,偶尔出现问题也正常。出现异物就召回,有点不太现实吧。”她随即又改口说,这些问题需要找质检部门了解,说完便挂断了电话。记者又和该公司的质检部门取得了联系,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了解核实后再作回答。记者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 律师说法 ——
维权把握尺度
王先生的2万元索赔是否合理?是否属于过度维权?对此,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马传贞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王先生有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但索赔时应切合实际,对损害的估价应合理公平。最好通过第三方评估后,再确切提出赔偿数额,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于2万元的赔偿额度,需要看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是否全面,才能裁定其索赔是否过度。
她提醒消费者,消费维权应以法律为依据,适当把握尺度,确定合理索赔要求既有利于调解成功,又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权威部门 ——
已经立案调查
目前,市食药监局已经对王先生反映的多多牌清热解毒口服液出现异物的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药监部门将依据调查结果,对药品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消费者则可以依据调查结果,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到正规药店购买,付款后一定要索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