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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侵权农药 拖出产销两被告

时间:2010-03-12 00:00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
  

 

 

  本报讯 江西的一家生化公司偷产他人享有专利配方的农药。此药又被闽侯某村的一个小卖部放在货架上卖。专利权人发现了,将他们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判令江西的这家生化公司和村小卖部应分别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40万元和5万元。

  发现侵权产品状告责任单位

  2003年7月23日,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农药杀虫剂配方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
  2009年3月,该公司发现,位于闽侯某村的农药经营部销售的一款产自江西某生化公司的农药,其配方与自己享有专利的完全一样。经过公证保存证据后,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将村农药经营部和江西某生化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两被告都不愿赔钱

  村农药经营部辩称:自己不是江西某生化公司的经销商,不知道其销售的农药产品涉嫌侵权。该经营部销售的产品有正当的进货渠道,是经一个业务员介绍说该产品很好卖、销路好,才进了几箱产品销售,利润也不高。该经营部主观上没有过错,现愿意接受批评教育,并保证闻过即改。

  江西某生化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该公司只调试了少量的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并只在小范围内示范,没有任何销量。闽侯某村经营部不是该公司的销售商,其销售的产品不是该公司的产品。

法院判令两被告均要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依法取得诉争农药的发明专利,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位于闽侯某村的农药经营部、江西某生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村农药经营部不能说明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具备法定免除赔偿的条件。江西某生化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仅作示范用于样品试验,也无法举证证明村农药经营部销售的产品非其生产,因此其辩解也不成立。
  产品仅作示范用于样品试验,也无法举证证明村农药经营部销售的产品非其生产,因此其辩解也不成立。
  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因此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村农药经营部和江西某生化公司分别赔偿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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