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名为“聆尔牌耳贴灵”的产品,广告吹得神乎其神,却有市民反映使用后无效果。笔者调查发现,该产品因发布的广告违规,在全国多个地方被曝光。
广告吹得神乎其神
半个月前,黎先生在南宁市百货大楼负一楼的一心药店花165元买了1盒“聆尔牌耳贴灵”。按照说明书使用一个疗程后,他的耳鸣症状没有减轻,反有加重的迹象。黎先生说,他打电话给销售商想讨个说法,但销售商拒绝赔偿,还叫他“不服气就去告我吧,我不怕你”。前几天,他看到“聆尔牌耳贴灵”又在媒体上打广告,他觉得有必要提醒广大消费者。
笔者来到黎先生所说的一心药店,销售人员推荐“聆尔牌耳贴灵”:“很多老人买,效果非常好,全南宁只有我们有卖,别的地方你想买还买不到。”笔者在南宁市几家大药店询问,工作人员均称“我们不卖这个药”。
笔者在当事药店看到,“耳贴灵”的宣传单页上,印有“这么一贴,几十年的耳鸣停了,耳聋好了”、“贴一下耳蜗,耳鸣停了,耳聋灵了”等字句。此外还有消费者自述“用过都好了”。
在报纸广告和宣传单页上,都没有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只有一个电话号码。笔者致电该产品的销售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说,产品是有效的,黎先生的情况可能是用法不正确,或用量不够造成的,因为患者情况不同,有的需要好几个疗程。
当笔者提出对广告内容的质疑时,该女士说审批手续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问题,但她拒绝提供公司地址和负责人的电话号码供笔者求证。
“违规”情况屡屡出现
笔者调查了解到,“耳贴灵”是由宁夏(银川)博升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天津隽一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几年来,该产品广告在全国部分地方的“违规”情况,屡屡出现。
在2005年至2009年间,“耳贴灵”先后因“严重违规,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被安徽、辽宁、河北、新疆、河南、陕西和四川等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处罚,2006年还曾被陕西省药监局公布为抽检不合格。
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国家专门针对保健品广告所做的规定中,要求保健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天津隽一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聆尔牌耳贴灵”,因“含有虚假内容,夸大宣传”,曾被大连市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并禁止发布广告。在多个省市的违规广告通报中,“聆尔牌耳贴灵”多次因类似原因而“榜上有名”。
打了政策的“擦边球”
去年12月31日,笔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一位工作人员说,“聆尔牌耳贴灵”不是药物,而是保健品,即便没有疗效,也无须负任何责任。
该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保健品的广告发布内容,由生产商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只要天津同意它的广告内容,相关手续齐全,其他地方不会刁难。广告涉嫌夸大疗效,但“耳贴灵”既不是食品药品,认定为医疗器械也有点勉强,实际上是打了政策的擦边球,目前没有具体的条文去规范它,有待于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
据悉,保健品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是全国普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定是最后发布的。工商部门不管审批只能事后监管,由于力量有限不可能实时监控。媒体发布广告,对其监管的是文化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
由于职能被分割、信息流通不畅、分享不及时,导致广告主可以瞒天过海。即使东窗事发,也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重新再来。部分消费者对违法广告的识别能力不强,这也为虚假广告提供了市场。
相关链接
《大连日报》2006年3月16日刊登的《关于医疗保健品广告违法警示公告》指出:聆尔牌耳贴灵保健品在大连市发布的保健产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夸大宣传。
山东、四川、河北、安徽、陕西各地认定:聆尔牌耳贴灵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
2007年2月,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表明:聆尔牌耳贴灵“宣传药用功能”。
2008年,河南省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指出:聆尔牌耳贴灵“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虚假夸大疗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有关广告法律法规”。
2009年1月,浙江省有关部门认定:聆尔牌耳贴灵“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