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告广州急救中心,索赔47万余元
住在广州开发区的姬先生因孩子半夜呼吸困难拨打120求助,但急救中心建议姬先生自己打车去医院快一点。后姬先生迷路,三次打120求助,但工作人员坚持“电话带路”,3个月大的婴儿最终因救援时间延误而死亡。姬先生夫妇为此状告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索赔47万余元。昨日下午,本案一审开庭。
“接到求救电话立即出动,是急救中心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
”原告律师表示,急救指挥中心应第一时间出动,而不是给患者“建议”,“救护车上有专业设备,可以现场施救,孩子或许有一线生机。”
被告方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则辩称,中心在第一次接到姬先生的电话后,通话过程中告知原告派车需要一定时间,建议原告自己找车。是原告自己主动切断电话而放弃中心派车的。而后来姬先生再次打电话求助时,他已经在前往医院的路上,急救中心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认为当时再派车前往救助反而会耽误更多时间,所以没有派车。急救指挥中心认为,中心已从“最有利原告短时间到达医院进行急救”的角度尽了责任,其行为并无处置不当。
由于作为关键证据的电话录音没能当庭播放,案件刚进入质证阶段就被宣布休庭,明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