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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药品报价竟相差252倍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 任珊珊 通讯员 陈广泰) 2007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工作已进入尾声。昨天,参加“阳光采购”的专家组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阳光采购”俨然成为目前药品生产流通市场上种种弊病的一次“总爆发”。

  剂型换一换 价格相差176倍

  专家组介绍说,本次报价的市场调节药品品规有12196个,均由企业自主定价,反映出目前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随意性非常大。如同一竞价组中不同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毫升:0.1克阿魏酸钠注射液,甲公司报价最高,为253.1元,而同组中乙公司报价仅为1元,整整相差了252倍。

  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毫升:2毫克的聚肌胞注射液,最高价格为42.03元/支,而同竞价组最低价格为0.24元/支,价格相差175倍。规格为0.25克×24/盒的抗骨增生片,最高价格为29.21元/盒,最低价格则为0.504元,相差58倍。

  专家组介绍说,有些品种采取改剂型的“变身”大法,最常见的是将注射剂改成片剂、胶囊、干混悬剂,将片剂改为胶囊,将硬胶囊改为软胶囊,将颗粒剂改为口服液等,甚至将普通片型转换为异型片,以此作为新药来申报参与竞价。

  变身前后,其价格相差极大。如某公司生产的12粒/盒氨咖黄敏胶囊报价为1.8元/盒,而6支/盒的氨咖黄敏口服液价格为18.8元/盒,相差约10倍。又如川芎嗪注射剂从2毫升:40毫克的小水针变成100毫升:80毫克输液剂,其价格也从0.13元/升到45.8元/瓶,如果按照剂量换算,价格足足相差176倍。

  专家组建议,药品作为非直接消费的特殊商品,应当尽可能缩小企业自主定价的范围,尤其对于需要医生处方才能使用的药品,比如处方药尤其是注射剂,就不应列为企业自主定价。企业自主定价则应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对那些为了对付药品招标,把价格恶意定高,而投标时又把折扣大大降低的企业,要给予重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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