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邢先生在联通公司五棵松营业厅办理了固定电话 “移机不改号”业务后,计费方式竟由原有的每月36元包月式改为了计次式,为此,邢先生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五棵松营业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在2001年安装一部电话,当时北京市电信公司向原告说明:由于电信公司设备号段的原因,这部电话是包月电话,每月话费为36元。2009年2月2日,原告在五棵松营业厅为这部电话申请了移机不改号。2009年5月26日,原告缴费时复兴联通公司擅自将这部电话变更为计次收费。原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方知:《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业务受理单》上打印的付费类型为“IBS计费”中“IBS”的中文意思为计次式,联通公司据此认为,原告已同意将付费类型由“包月式”改为“计次式”。原告认为联通公司此举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且这一合同条款让人产生重大误解,依法应予撤销。联通公司的做法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且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