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永州的唐先生向《法制周报》投诉称:电信公司事先没有向用户告知上网资费的相关事项,是导致他的手机出现高额上网费用的根本原因。而电信公司的客服称,用户上网资费的计算是没有问题的。
3天的上网费用500元
在唐先生看来,“天价微博”的主角金娜无疑是幸运的。她在国外发了3条微博,虽然花费3900元,但好歹引起了媒体的注意,最终用户和通信公司和解。而唐先生只能用“无奈”来形容自己,“像我这样无奈的消费者,不知还有多少。”
智能手机越来越走近人们的生活,大家可以通过它去发微博,聊QQ,甚至炒股等等。
今年3月,唐先生也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用他的话说,这种手机是“电信专用的”。3月下旬,唐先生第一次使用手机上网的功能。据他回忆,他只是通过手机下载了几款小软件,并登陆了QQ,“我估计,我真正上网的时间也就是3个小时的样子。”没想到,开通手机上网功能的3天后,他的手机就停机了。唐先生查询得知:他这几天上网的费用是500元。唐先生这下懵了。
电信事后提醒用户需关闭上网功能
这500元上网的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带着这个疑问,唐先生找到了电信的客服。唐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唐先生办理的是E9套餐,赠送189分钟上网时长。而唐先生无线上网时间,套餐超出数为5296分钟(即3.66天)。唐先生使用的上网费用,是按0.1元/分钟计费的,因此,他这几天上网费用为500元。
唐先生质疑,他只是用了几个小时的手机上网功能,为何电信计算的却是5296分钟?中国电信(微博)客服解释:“智能手机在您不上网的时候,需要您关闭上网功能。如果您不关闭上网功能,就会默认在使用上网功能,就会产生上网流量和时长,这个是我们无法控制的,需要用户方您自己关闭上网的控件。”4月10日,记者也联系了电信客服,得到的答复与唐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致。
在唐先生看来,他第一次使用手机上网时,电信公司就应该告知他上网资费的相关事项。他在使用手机上网的功能时,根本不知道是按0.1元/分钟计费的。“电信公司起码要在我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扣钱吧。即使智能手机有问题,电信也要及时提醒啊。”
工信部拟制定规范措施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舒蓉月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通信经营者应提前告知消费者有关手机上网的计算方式、价格等相关情况,对特殊收费项目应特别提示,并依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解释、说明。
在“天价微博”事件后,工信部表示,如何使消费者更准确、及时地知晓和感受到移动数据流量和价格的变化,工信部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相关文件,引导和规范电信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和通信量的提醒服务,目前相关文件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湖南律师欲状告通信公司“不告知收费”
“必须得有个人站出来说话。”4月11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军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制周报》先后刊发《中国电信被指“不告知收费”涉嫌侵权》、《理发店收一元消毒毛巾费惹争议》后,他决定“第一个吃螃蟹”:将湖南一家通信公司告上法院。
刘军介绍,在未征得他同意的前提下,2009年11月起至2011年3月,该公司一直对他收取了气象信息费用50余元。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3月份,该公司在他同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收取每月10元的校讯通包月费,该收费服务并未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且该校讯通每天发数条垃圾短信,极大地影响了刘军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
在他投诉之后,通信公司承认了自己的不当,并退还了费用。通信公司的退费,正成了刘军打官司的一个证据。在其看来,这场官司获胜的把握极大。刘军告诉记者,其实涉及到“不告知收费”这方面的官司,消费者打赢的概率都比较大。“我想通过打这场官司,让企业意识到自己要多流点‘道德的血液’,同时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目前,刘军律师正在准备诉状,择日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