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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六千元买回无效“海参王浆胶囊”的保健品

时间:2009-12-07 10:30来源:千龙网 作者:千龙网
  

    免费体检,跟着推销保健品——今年4月,刘女士被这个伎俩给忽悠了,买了6000元的所谓“海参王浆胶囊”的保健品,后来经医生证实,是被骗了。

    黄女士的遭遇大同小异。不久前,她被一家保健品公司邀请,参加了一场“联谊会”,其实就是以健康讲座的名义推销一种号称“吃一粒,20分钟内,血液粘稠度就会明显降低”的保健品“天脉素胶囊”。后经工商部门调查,该保健品公司组织的这场有近200人参加的活动,未经任何报备审批;其销售的胶囊和口服液,批准文号分别为“国食健字”和“卫食证字”,也根本不具备医疗功能。

    “自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们共接到保健食品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约200人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1至10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显示,198个广告中涉嫌违规的有127个,违规广告发生率高达64%;而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投诉占非药品冒充药品投诉总量的17.11%;不少保健食品还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或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其治疗功效,有意识地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夸大宣传成常态

    据了解,国家对保健食品有严格定义: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也就是说,保健食品并不能替代药物,最多起到辅助治疗的作用。但有些不规范的厂商往往夸大了保健食品的功用,声称其具有抗癌、减肥等疗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就目前摸底调查的情况来看,市面上的仿药类食品主要集中在减肥类、降血糖类、抗癌类,冒仿中成药的居多。”

    据介绍,按我省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可在具备资质的零售药店售卖,但原则上要求药店对保健食品和非药品类产品进行分区展卖。商家在售卖产品时,不得虚假宣传产品具有药物功效。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不规范也极其普遍。据了解,目前不少保健食品广告都存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广告批准文号标识不清晰,未标注忠告语和不适宜人群等问题。

    无证生产经营扰乱正规市场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但规模普遍较小,生产经营品种少,产值或营业额较低。

    据介绍,我市已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有40家,品种有142个,但其中,通过保健食品GMP审查自行生产的企业只有15家,有11家企业委托他人生产,还有部分企业属于无证生产。这些企业有的没有取得生产卫生许可证,有的是生产的产品未取得注册证,多为假冒伪劣产品,对正规企业和整个保健食品市场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对市场进行的摸底调查还显示,我市不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规范,质量意识不强;委托他人生产的企业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而这些企业索证意识也普遍较差,往往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此外,记者在走访市场时也发现,我市保健食品虽然大部分依托药店、超市销售,但也有一些小食杂店存在少量销售“红牛”等保健食品的现象,这部分小店基本上都没有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药监部门也建议市民,购买保健食品时尽量到正规、有证的商店购买。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履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能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的监管等若干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厦府办2009295号)要求,自2009年11月24日起,原属厦门市、区卫生局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移交到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实施全过程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于2009年11月24日起,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日常监管职责(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举报和投诉问题查处、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等职能)。

    二、于12月6日起,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方可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一是新开办企业的办证申请;二是持有原卫生局颁发的预包装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不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要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申请;三是持有原卫生局颁发的预包装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四是原卫生局颁发的预包装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应将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交我局存档。

    三、申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申办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进口注册证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国产注册证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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