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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牛肉馆强收餐具费被处罚

时间:2008-04-01 14:25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陈蓉 刘维善
    3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罗湖分局根据消费者申诉,对辖区一餐饮企业经营者不顾消费者意愿,强制提供消毒餐具并收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罗湖分局认为,餐饮企业经营者强制提供消毒餐具、茶位、餐前小食、纸巾等服务并收费的行为,属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3月4日,消费者袁某、张某到罗湖区翠竹路一家潮州牛肉店消费。该店提供了两套消毒碗碟,每套收费1元。消费者要求提供免费碗碟时,遭到拒绝。据了解,两位消费者共消费64元,其中含消毒餐具费2元。随后,袁某和张某针对经营者强制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行为向罗湖分局申诉。

  接到申诉后,罗湖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餐馆进行调查,确认了经营者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事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当事人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2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罗湖分局于3月20日下发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元。

  据了解,一些餐饮企业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提供消毒餐具、茶位、餐前小食、纸巾等服务并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类似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争论,由来已久。罗湖分局有关人员表示,该案虽然案值只有2元,该分局却专门立案,并按一般案件程序办理,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案件背后的意义却不小。强制提供消毒餐具、茶位、餐前小食、纸巾等服务并收费,虽然收取的费用不多,但这种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消费选择权,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该分局希望通过此案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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