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行取款费再掀风波。
持银行卡在ATM机上跨行取款,因银行设置取款上限不得不两次取钱,结果每次被扣除2元钱。近日,北京市的林先生因此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诉求判令两家银行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2元整。
“虽然个人利益在银行面前显得很渺小,但我还是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林先生的眼神里透着认真。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已于7月27日收下了林先生的诉状。但截至发稿前,林先生告诉记者,他尚未接到相关通知。
人为设限重复扣除手续费
7月27日,林先生持工行银行卡到建行取款机上欲取3300元,结果发现建行的取款机上一次只能取2500元。林先生只好先取了2500元,随后又取了800元。
“我当时没有退卡,取了2500元之后点返回,又取的800元,随后查了下余额,发现少了4块钱。”林先生对记者说。
林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要在ATM机上跨行取1万元,就得操作4次,共扣除8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有银行将调高跨行取款费,由原来的2元调整为4元。随即有媒体曝出,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等地的国有四大银行早已低调调整跨行取款费为4元。
“建行的ATM上每次只能取2500,如果银行上调同城跨行取款费为4元,那取1万块就一共要扣除16块钱的手续费!这是重复收取跨行取款手续费,银行人为设置单次取款限额,却要持卡人为此埋单!”林先生的情绪略显激动。
储户诉银行返还不当得利
“银行设置取款上限的依据是什么?”林先生对此表示质疑。他认为,因为取款设置了上限,如果有需要只能多取几次,而每次都要收取费用,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建行作为代理行,取得了不当得利,因此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为什么银行不把ATM系统设置更改一下,设置为‘入卡-退卡’一次记为一笔取款呢?”林先生说,如果这样,ATM机被指重复计费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北京律师李伟民认为,林先生的起诉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储户跨行取现,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法律依据。”李伟民向记者解释道,从储户和开户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李伟民认为,正是这种“合同相对性”原理,储户只和自己的开户行存在合同关系,被跨行取现的银行跟取现的个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服务的合同关系。
“所以银行之间实现‘跨行取现’,是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储户,是改变自己服务的具体体现,‘跨行取现’其实是银行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结果,至于合同的服务的内容及报酬由银行之间相互约定,储户不得而知。因为储户不是银行之间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存在为银行之间的服务来付费的义务。”李伟民说道。
此外,李伟民还指出,银行单方决定服务的项目及收费的标准属违约行为。
“开户行和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单方增加服务项目同时增加服务费的话,该行为必须经过储户同意,否则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银行跨行收费的事件中,就是银行单方的一个申明,就开始收费,违反了双方的合同。”李伟民进一步解释道,银行单方确定服务项目,并且收费,没有法律依据,银行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同时,银行还违反了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违约责任。
跨行取款费调高涉嫌价格串通?
“其实银行在‘跨行收费’事件中,既存在违约行为,还存在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侵权行为。”李伟民解释道,银行和储户之间其实是一个储蓄消费合同关系,储户是合同相对方,同时是接受银行服务的一位消费者,可以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另一名北京律师王海平已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银行上调跨行取款手续费“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垄断协议变更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
王海平向记者解释道,很多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仅在自己网站或网点对调整跨行取款费进行公告,未尽合理义务告知消费者,没有合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既然该费用是在ATM机上取款产生的,最有效而又最合理的告知方法应是消费者进入取款界面且在操作完成前,进行事前告知或提示,由消费者本人决定是否取款,而不是在取款完成后进行事后告知”。
对此,李伟民认为,王海平的投诉是有依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储户有权知悉银行的服务内容及收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对于受到社会普遍质疑的银行提高ATM跨行取款费行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按目前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调高取款手续费行为合法,但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商业银行应兼顾长远利益,审慎调整。
而此前,银行业协会负责人解释称,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合法合规。
王海平并不满意这种回应,他认为,从结果上来看,在广州,主要银行业经营者在同一时期调整跨行取款费,而成本提高却已是6年前的事情,这说明银行之间存在明示或暗示的价格串通行为。
“银行之间确实可能存在互相利用支配地位,串通提价的行为,但是否是所有银行共同的合意行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要求银行承担相关责任,目前还不好说。”李伟民认为。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案外人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银行收取跨行取款费用涉及到“公平、透明、合法”的问题。
刘俊海说,银行服务应与收费成正比,在银行没有实现服务增值的情况下提高收费标准,是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且违反了银行服务收费透明度的原则,“很多银行的金融服务收费项目秘而不宣,其实应当对收费有事先公示。这是很多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问题”。
据刘俊海介绍,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明确表明了商业银行手续费实行政府定价,而2003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这不够尊重公众对价格决策的参与权,需要通过立法提高消费者对收费标准的监督、参与的合法性,这样也能使银行服务业更快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