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在最醒目的地方通俗的表达的是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且上不封顶)的字样,可到期时该产品却亏损4.51%,产品的实际运作和销售人员的承诺大相径庭,让我无法接受。”购买了中信理财产品的北京投资者高艳红女士对记者说。
高女士连同其亲朋好友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以91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款名为“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理财产品(产品编号为P07C 80101),该产品为期两年,从2008年1月11日起到2010年1月11日止,产品现已到期,收益为亏损4.51%。高女士对此提出三点质疑,并写信给银监会信访办投诉中信银行在销售该理财产品中存在不当和违规。
质疑之一:未给投资者做风险评估
根据“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产品说明书,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信给该产品的评级为“高风险”。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于2006年6月13日发布)(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多项条款都明确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
如《通知》中的第五点称,须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高女士告诉记者,她本来并不知道“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这项规定,直到自己购买的产品出现亏损,她才开始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到银监会的此项规定。“事实上,中信银行在销售该款理财产品时刻意隐瞒了这个环节,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我做风险评估,也就无从谈起了解我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相关情况,更谈不上做出等级划分并由我签字确认。”高女士在给中国银监会信访办的信中称。
记者就此于7月1日致电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客户量较多,档案量较大,且过去较长时间,短时间内不能够出具这份“风险评估”报告。这位工作人员还对记者说,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客户是否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但据他们了解,高女士有过股票投资的经历,且高女士表示她了解产品的风险,认可投资的方向,并在产品合同上签了字。
对此,高女士称,在她和中信银行交涉的5个月时间里,中信银行始终未能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记者就此询问中信银行,但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应该问题。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风险评估是一定要做的,银行不能因为投资者做过股票投资就免掉这个测试”。
质疑之二:宣传有夸大误导成分
高女士告诉记者,中信银行这款产品的宣传彩页有违反银监会规定的嫌疑,存在夸大误导成分。
高女士说,中信银行该款产品当时的销售彩页名为“购买必读”,在销售彩页的正面醒目地方,文字表达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且上不封顶)”的字样,而在彩页正面下方,表明的字样是“新股申购获取稳健收益,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蓝筹股票获取超额收益、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积极追求增值投资机会”。
事实上,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宣传有很多要求和规定,如《办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在购买该产品时我完全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工作人员拿着产品宣传彩页告诉我这款产品是专家理财,能让我的钱保值增值。我对理财方面不是很懂,我想银行是不会蒙骗我的。”高女士在给银监会的信中写道。
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女士当时抄录过风险提示,对相关风险有认知,而且高女士操作过股票,股票有可能亏损,而投资于股票的理财产品也由市场的表现决定收益。
对此,张远忠律师认为,“36%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带有误导色彩,银行的宣传只是更多披露了盈利状况,对风险披露解释不够。”
质疑之三:产品变更未“书面告知”
根据银监会《指引》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打开中信银行官网,在‘蓝筹计划2号’产品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该产品在2008年3月进行了投资方向、范围的变更,可变更时我没有得到任何通知也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更谈不上‘书面许可’了。”高女士说,“由于银行的不作为,也让我失去了本次可以赎回的选择权,错过了再投资的机会。”
对此,中信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给记者的解释是,中信银行当时通过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进行了公示,并通过外呼中心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客户。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其行为和银监会《指引》里所说的“变更”应该有区别,只是增加了、调整了几个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为了产品的收益更好,使它风险更低。该工作人员说,调整的投资品种是国债、政策性的金融债和企业债等,是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属于低风险产品,不改变原有产品的风险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