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 无业男子李刚手持7家银行的信用卡,共透支套现6.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宣武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3年。据悉,这是去年12月底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范围后,本市首例认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案。
36岁的李刚是本市宣武区人,高中文化程度。
1999年8月20日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案发前没有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的李刚,采取了利用信用卡“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维持生计。
法院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间,李刚分别在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了信用卡。信用卡一旦申办成功,开卡后便带有相应的透支额度,数额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成功办卡后,李刚开始大肆刷卡消费,并带着信用卡到位于宣武区的一家公司进行“套现”。据该店的老板任女士讲,她成立了几家公司,但只有一家经营业务,其他都是空壳,主要是为了安装POS机。她共利用那些公司申请了11台POS机,而后通过虚构交易来满足客户的“套现”需要。
根据各家银行资料显示,李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持续透支,各银行的透支额从5000余元到1.2万余元不等。因银行多次催收未能归还,李刚于去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李刚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他构成自首,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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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两高出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开始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对“恶意透支”予以明确,一是银行两次催收通知,二是收到通知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
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透支额度达到了100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但如果没有收到银行的催寄单,便不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