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儿子小张作为父亲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其参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多万元。
2009年8月10日下午5时左右,石家庄的张先生乘坐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距离某小区站点200米左右时,张先生准备下车。此时,公交车司机在车辆高速行驶时将车门打开,致使张先生从车厢内甩出来,并摔成重伤。
该事故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张先生经过3个多月的住院治疗,病情不见明显好转,仍然处于植物人状态。经鉴定,张某构成一级伤残。
公交车司机负全责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焦文华律师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这一案件中,公交车司机违章操作,在车辆仍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即打开车门,致使乘客张先生受重伤。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和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公交车司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交公司、司机及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包括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因司机自身的重大过错,公交公司在对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时,也可以直接将其列为被告。
律师提醒
车多人多,司机乘客都得当心
当今社会,乘坐公交车是很多人的出行选择,由于车多,人多,各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交通事故给公交公司和受害者及其亲属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的精神创伤。
那么,怎样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让众多的家庭和广大的公交公司不再受交通事故的困扰呢?
在这里,律师首先提醒公交公司,一定要把安全行车放在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司机的文明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同时,一定要购买足额的保险,增强化解风险的能力。
对广大案乘客来说,在等候公交车时,要在站台和指定地点等候车辆,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候车。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上车后往里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车辆行驶的过程中都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乘车到达目的地后,须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观察一下车旁边有无自行车或摩托车,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走出车门。下车后,不要急于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能看清路上左右来车后,选择适当时机再横穿马路。(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