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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透支5000元1年不还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拘

时间:2010-01-06 09:45来源:华龙网 作者:
  

 


谭仁秀拿着女儿被刑拘的通知书,到银行查询账目

  昨日上午,寒风凛冽,50多岁的谭仁秀再次赶到(重庆)渝中区看守所,为羁押在此的女儿王可(化名)送去御寒用的被子。

  王可办理的一张信用卡逾期一年多未还款,当初刷掉的5000多元因为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罚款,到上月底已经累计了上万元欠款。仅靠售卖机票,月薪千余元的王可没有偿还能力。

  面对银行方面多次追缴,王可置之不理,最后自食苦果,被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拘。

  欠万元本息及滞纳金

  昨天上午,记者在渝中区小什字见到了王可的母亲谭仁秀。上月底,她收到一封刑拘通知书,上面注明王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目前已被刑拘。

  “当时我什么事都不知道!”谭仁秀说,女儿25岁,交了一个男朋友住在沙区,平时和母亲联系很少。到后来,她才从民警那里得知女儿刷卡透支了5000多元钱,最后没有归还欠款,导致事发时,已经欠下发卡银行上万元本息以及滞纳金。谭仁秀是江北区鱼嘴镇的居民,直到女儿出事,她才知道什么是“信用卡”。

  认为利息太高便不还钱

  一年多以前,王可曾在上清寺一家机票销售点上班。与王可要好的表姐杨丽(化名)昨对记者称,王可当时月工资约1000元,办理信用卡后,大多是在超市进行消费。王可起初还是还了一定的钱,但是后来发现欠账太多,每天按万分之五征收的利息也日渐累计,王可认为银行“利息太高不合理”,开始有了不还款的想法。

  截止到上月29日,谭仁秀借钱还清女儿信用卡上所欠全部款项时,王可已经累计欠下10100多元。

  虽然帮女儿代还了欠款,谭仁秀仍有些疑惑,她上月28日查询女儿信用卡欠款9700多元,但次日去缴欠款时,发现卡上欠款已经变成10100多元。

  银行追缴引发报警

  昨天下午,记者与谭仁秀以及杨丽来到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发卡中心,一名女性负责人出面解释了欠款的构成,她说信用卡欠款都是征收万分之五的复利,而且还有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至于相差一天,欠款多出400元的事情,这位工作人员解释,因为每月账单日的关系,当时未把12月发生的欠息与滞纳金等计算在内。

  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证实,王可最后一笔还款是前年11月份,而这一年多以来,王可一直没有还款记录。银行表示,电话追缴过多次,也曾经上门追缴,但王可却矢口否认欠账,并假称其他人的名字,最后还报警惊动了民警。

  “当时我们也是通过协商,希望她把欠款还清,但是她最后主动报警,结果被刑事拘留!”这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王可态度有些倔强,在报警前如果还款,就没有这回事了。

  当记者问到像王可这种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个案多不多时,这名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称每个发卡银行都会碰到类似的事情。(华龙网-重庆晨报)

  两高解释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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