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储户存款在ATM柜员机被盗取案件屡有发生,在索赔问题上,储户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近日,东莞市民张先生被盗取的巨额存款则被法院判决由银行来埋单。
张先生在某银行东莞分行一个ATM机上存款时,银行卡信息被盗取,7万多元存款被两名男子分19次转账和提现。张先生将某银行东莞分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近日,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对ATM柜员机疏于管理,给储户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东莞分行支付张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法院此次判决结果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律师称此次判决具有示范意义。银行界人士认为,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将促使银行界重新思考对储户财产的保全责任。
案发:7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
东莞市民张先生今年4月10日晚8时持银行卡到某银行东莞市新基支行附近的ATM柜员机存了一笔钱。
3天后,张先生却发现银行卡中的存款竟然少了74400元,而张先生并没有取过钱。4月11日晚7时,张先生向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樟村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了解到,张先生在ATM柜员机上存款3小时后,有两名不明身份男子利用张先生银行卡密码信息对存款进行了转账和提现。4月11日晚上,张先生的存款再次被这两名男子盗取。
侦查:
两男子伪造银行卡盗款
警方调取ATM柜员机的监控录像资料,录像显示,今年4月10日晚7时28分左右,有两名男子在某银行新基支行外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一个小时后,张先生使用这台ATM柜员机存了钱。
仅仅一天时间,这两名男子利用盗取的张先生银行卡信息伪造了一张银行卡,通过ATM机分19次将张先生的存款进行转账和提现,其中被转账金额为34400元,被提现金额为40000元。
张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保全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东莞市第一法院。
争论:
银行是否应负责任
庭审时,张先生表示,在ATM柜员机上取款的两名男子并非他本人所委托,自己的储蓄卡也从来没有丢失或转借过他人,储蓄卡的密码也没有向别人透露过。
银行认为,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张先生所称的被他人伪造银行卡将账户内款项支取及转账的事实,并未被司法认定,因此并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所称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储蓄卡内存款安全,并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同时,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识别伪造的存折、储蓄卡等,也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
判决:
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认定案涉存款被他人取走或转账是他人伪造储蓄卡盗取了存款的事实。
法院表示,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对ATM柜员机疏于管理和维护,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不明设备,致使ATM柜员机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场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及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支付张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讨论
主审法官:关键看储户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主审法官王俊告诉记者,法院以前也审理过类似的ATM柜员机存款被盗案件,“大多判处双方都有责任”。本案之所以判处银行负全部责任,王俊说,与以往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本案证据显示张先生在存款被盗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王俊举例说,以往出现过犯罪分子通过“拍肩膀”等方式吸引储户注意,然后趁机盗取银行卡信息,或者是银行方面在柜员机附近有明显的提示性语言,而储户没有留意导致银行卡信息被盗,“这种由于储户过错导致的损失,储户要负主要责任”。
业界人士:
银行应重新思考对储户财产的保全责任
昨日下午,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他已经听说了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令他十分意外。
这位业界人士表示,ATM柜员机遍地开花,日常维护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各大银行管理上的难点,尽管银行方面加强了对ATM柜员机的监控,但不可能面面俱到。
“目前能够做到的就是在ATM柜员机旁边贴上提醒告示,提醒储户保护好自己的储蓄信息”。他说,至少此案对银行界是一个提醒,“促使各大银行加强对储户财产保全的力度”。
律师视角:
此案具有指引性的象征意义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说,他赞同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银行方面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叶玉斌说,目前很多牵涉到ATM柜员机的案件,有的是判储户败诉,有的是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此案判决银行负全部责任“具有指引性的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