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息人士透露,2007年至2009年4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称“原始股”)案件17起,受害人超过5000名。
据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士本周对CBN表示,经过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治理工作,今年以来类似案件在北京地区已经较少发生。而接近案件的人士表示,这些非法经营“原始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转让咨询公司、股权经纪公司等中介公司,为逃避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向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申请,不进行相关材料的备案,擅自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6亿元。
倒卖“原始股”四招
从北京市检察机关起诉的17起案件可以看出,经营“原始股”犯罪手段在四方面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迷惑性。其一是远程投资使人难以辨别真假。犯罪嫌疑人代理的都是外省市公司股权,以西安、成都、武汉居多,销售对象绝大多数是北京市民,购买者不愿到这些城市去求证股权的真实性,绝大多数购股者是通过业务员的介绍或者通过网络、宣传材料了解公司情况,而这些信息都是经过犯罪嫌疑人精心包装的,购买者并不能了解真实情况。
其二是场所高档、组织严密,使人信以为真。犯罪嫌疑人注册成立投资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合法公司,办公地点确定,办公场所高档,公司组织严密,销售的股权一般都有股权转让人的授权,购买者购买后还会得到股权证持有卡。所有的环节都貌似合法,这增强了欺骗性。
其三是分红小利不断,诱惑人们持续投资。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期的小额回报或回购,诱使投资者信以为真。如经营百胜特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肖珍华等三人向公众销售陕西秦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所谓“秦鹏科技”股份时,承诺上市日期临近,并对部分购买者进行小额分红,引诱投资者。
最后是营销方式类似传销,以北京元融恒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为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代理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转让活动。销售对象主要是业务员,业务员再以提成费、公司分红等小利诱惑亲属、同事、朋友购买。
场外交易市场定位之惑
据了解,上述非法中介公司提取了30%~40%佣金或中介费,获利丰厚。例如,经营阿米卡司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何鹏,与湖北龙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取得了两公司的股权销售授权,仅在2006年3月至8月间,非法代理转让股权数129万股,非法经营金额达60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 200万元。
“原始股”受害人众多,容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北京中盛怡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非法接受西安大东国际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在北京、河北等地采取电话约见、短信推荐、项目说明会等形式变相转让发行股票,向1800余人销售“原始股”,非法经营数额达1.3亿元。
据了解,17起案件中受害人超过5000名。在众多受害者中,多数是下岗失业、离退休职工,他们往往受虚假宣传的诱惑,倾其所有积蓄购买未上市公司股权,发现被骗后,容易走极端。如肖珍华等人非法经营案,受害人在得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集体到检察机关要求为其追回损失。
据处理案件的人士分析,此类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有:其一是对各地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缺乏监管。17起案件中的多起案件的“原始股”是股权托管中心和合法的中介公司出售给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公司导而致犯罪行为发生。股权托管中心和中介公司对股权交易只进行了审查,只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不负责审查监督未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不向购买者提供任何资料信息。如犯罪嫌疑人明保宏、肖元奎通过四川、陕西等地股权托管中心办理原始股权转让手续,犯罪嫌疑人王波、毕俊涛通过武汉大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购买“原始股”等。
对各地股权托管中心如何与将来的场外交易市场衔接,也是证监会正在思考之要务。一位证监会官员近日表示:“我们现在面临一些实质性问题,或者说困惑,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到底怎么和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对接?两者是个什么关系?我们都在研究。”
其二是未上市股权交易法律规范不健全。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未上市股权份的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对交易流程、交易规则、交易限制条件、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没有详细规定,不能有效保障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安全。
未上市股权交易应由证监会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来监管,但相关法律迟迟没有出台。一位证监会官员曾在2008年两会期间向CBN记者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制定,年内将推出,但一年半过去了,始终未见动静。一位监管人士表示,这与整体法律制定的效率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