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一市民在银行存入20万元,取款时发现钱早在几年前就已被人取走,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
淮南市中级法院前日终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额赔付储户本、息责任。
何莉雅1999年2月2日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存入20万元。今年5月她去取款时发现,20万元已被人在1999年3月取走。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存折是储蓄合同双方的合同,存款方的每一次存取款在存折上均应有记录,而何莉雅的存折中没有1999年3月2日的取款记录,且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不能证明其提供取款凭条中的“何莉雅”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