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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深陷投诉门 理财产品设计先天不利

时间:2011-03-11 13:26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
  

  消费者的利益被损害,有的时候并不是那么赤裸裸,而是隐性和不易察觉的。

  特别是在金融消费过程中,这种现象更具普遍性。比如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对金融产品的使用风险或负面影响提示不够甚至避而不谈,通过概念转换误导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免除其法定义务等。

  在消费者与银行的博弈中,一方面,投资者本身专业受限,另一方面,银行的金融产品在设计上极度复杂。越来越多的个案显示,当双方利益发生争执时,银行总是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因此,即使消费者诉诸法律,也未必有必胜的把握。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南京投资者于女士在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累计投入180万元买入6只渣打银行QDII理财产品,而到2010年11月产品赎回到账时,却发现已经亏损80万元。另外一位投资者沈女士于2007年7月投入3万美金买入,到2010年1月到期时账面缩水41%。

  在与渣打银行沟通无果后,两位投资者向江苏省银监局报送了投诉材料。

  信息披露违规

  于女士表示,从2007年的11月到次年8月,渣打银行寄给她的月结单上,在“结束日之结余”一栏里均显示为本金。因为产品结余金额显示为本金,于女士直接理解产品“不赚钱也不赔钱。”

  记者在另一位投资者沈女士提供给的资料中注意到,这只名为“瑞银1.5年期美元新兴基建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票据”(QDII0704B)的产品,2007年10的月结单中“结束日之结余”尚有“市价”一栏,但到了11月份的月结单中已无显示,只在“结束日之结余”一栏显示为本金。和于女士的理解同出一辙,因为“市价”一栏没有了,沈女士就此认为“此前市价显示亏损的部分已经止损。”

  于女士认为,渣打银行的这种行为属于信息披露虚假,使其无法了解产品真实的市场情况,也无法做出任何止损的措施,导致了最终的经济损失。

  3月7日,针对投资者关于渣打银行QDII理财产品涉嫌“信息披露虚假”的投诉,江苏省银监局给出了正式的书面回复:“QDII200704A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月结单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另一个细节是,两位投诉人表示,在购买了渣打银行理财产品后,均先后换了5位客户经理,使他们每次想获得产品的相关信息困难重重。

  记者发现,眼下类似的投诉逐渐增多,网络上甚至出现了群体性的“渣打苦主联盟”。

  专家:产品设计先天不利投资者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闫海峰告诉记者,2007年下半年起,金融危机导致国外资本市场表现不佳,QDII等产品2007年、2008年几乎全军覆没,成了众多投资者的噩梦。渣打银行的QDII产品出现如此大的亏损,可能与产品的设计相对激进有关。

  闫海峰表示,有些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设计极度复杂,即使是有专业金融背景出生的投资者也难以百分百理解其本质。一个前提是,无论市场波动导致产品升值或缩水,其利好总是倾向于银行。由于银行与投资者在信息层面的不对称,投资者无法真正掌握理财产品价值的真实变动。“比方说,当盈利的时候,银行会适当夸大,引导投资者加大本金投资;当发生亏损时,银行也会给出合理性解释,让消费者看上去感觉还有追加投资的希望。”闫海峰说。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峰则就此向记者分析,投资者在签下购买理财产品合同的时候,并不一定能充分了解到产品的风险性。但投资者要认定客户经理存在欺诈行为,证据能否被充分展示是一个问题。

  “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开办此类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王峰表示,“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

  王峰认为,投资者想要求赔偿的话,可从银行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银监会的程序性要求等方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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