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济南市的张映月向本站投诉:我弟弟现在在山东蓝翔技工学校学习,我们也是看了蓝翔技校在电视上的广告不错,才送他去的,可谁知该校的办学理念、环境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跟电视广告和网络上的宣传完全不一样。经多方了解,还有弟弟的亲身体会,我认为山东蓝翔技工学校完全是为了赚钱,发布虚假广告招生。该校最具有欺骗性的是“免费试学”的承诺,导致很多人上当,实际上只要你进了技校的大门,就别想出去了,完全封闭,试学也没有正式的手续,试学完了,交钱继续上就好说,不上的话就麻烦了,完全是一个黑学校。我真想不到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怎么还会有这种学校存在,居然还上电视做广告,堂而皇之招摇撞骗。张映月表示,希望此事能够引起媒体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此类事件进行曝光和查处。
针对本站采访,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没有任何回复
据本站调查了解,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原山东蓝翔技校),创建于1984年。技校以开设专业齐全、教学设施先进、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严格驰名齐鲁大地。现有一支由专家、教授、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的专职教师队伍。
那么,作为这样一家知名学校,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将如何面对学员家属的投诉?针对此次事件,本站于2009年10月30日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
1、贵校为何会出现学员家属投诉的情况?对此有何解释?
2、对投诉的学员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3、贵校如何处理此次投诉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重新树立广大学员及其家属对贵校办学的信心?截至本站发稿时,仍未收到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的任何回复。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明码标价。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