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律向消费者倾斜
而现在为什么法律发生转向了,开始向消费者的利益倾斜了?在我看来,社会发生了一种变化,这种变化虽然不是本质的变化,但足以影响到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法律不得不加以调整,因为传统法律认为个人应自担的风险,实际上有些是人为造成的。原因有:
第一,现在是一个社会分工非常细的社会,有些交易可以做到市场化,有些交易做不到市场化,或者不能完全做到市场化。例如自来水的价格,是由自来水公司或者说是国家定的。因为一个城市可能需要一个自来水公司就够了,不需要很多来互相竞争。所以这个价格你只能接受。再比如汽车4S店销售某大品牌的汽车,只能按照给出的市场指导价销售,不能随意降价。虽然双方是合同关系,但4S店为了取得销售权,只能听从对方的意见,这就是表面平等而实际垄断。
正因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每个人对别人的依赖度越来越强,所以就会产生合同平等而有一方实际上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
第二,人口密集度加大,人们大量集中在城市中,距离拉近,人们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交易也会互相影响。交往频繁导致这样大量没有合同的行为,其中一方也很容易占据主动或者说是垄断地位。
中国质量万里行:法律对消费者倾斜,其中的难点在哪?
佟强:我们国家现在对消费者利益保护还停留在对质量的监管上,这是一个比较低的层次,在西方国家可能100年前就已经这样要求了。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对消费者倾斜,那么它的难点在哪?在我看来在于倾斜的度,既要倾斜,又不能倾斜度太高。如果倾斜度过高,就会造成一种新的不平衡。因为如果你把所有的好处都给消费者,那么商家的利益就没有了,也就丧失了交易的动力。商家失去了动力,就没有了交易,就好像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那样,是一种贫穷的平等,那么这种平等也就失去了意义。
为什么现在我们通常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因为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秩序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会大打折扣。商家是一个强势的地位,而商人的本性是逐利的。比如房地产商在和买房者签订合同时,会注明,如果卖方不按期交房,要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而买房者不按期付款则要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两者相差十倍。房地产商的理由是我这么大的企业不会违约,而你可能会违约。这种没有道理的话在房地产商强势的背景下,买房者只能选择接受。
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
商人和消费者的不对等已经形成了一种积重难返的情况,我们需要适当地矫枉过正,也就是“乱世用重典”,当然这种严厉的手段到了一定程度就要转而进入一种微调的阶段,好像病人做手术拿掉病灶之后就要进入调养阶段,也就是微调。这种微调也就是我们下一阶段要做的事情,媒体应该引导人们在消费中“理性维权”,要在法律和社会所能允许的范围内操作,而不是把事情推向另外一个极端。
有的时候维权意识过强也不合适,比如邮寄包裹丢失,邮局或者快递会赔给你钱,一般来说是按照邮费的三倍来赔偿。但消费者可能认为包裹里的东西价值远远超过三倍邮费,就会认为对方的赔偿标准是垄断,是欺压消费者。这里面在法律上就会有问题,邮局有两种邮寄方式,一种是保价,一种是不保价。如果你认为你的东西价值五千元,那么邮局就会按照五千块钱的保价来收费。如果说你无论邮寄什么都要按照你的实际价值来赔偿,这样带来的一个社会效果并不好,因为邮局也是一个企业,如果说任何东西都要按照原价赔偿的话,邮局只能对任何商品都按照保价来邮寄,这样才能保证有足够的钱作为赔偿金。如果我邮寄一个很便宜的东西邮局也按照很高的资费来收费,那么这一部分人可能就会受不了。
所以说邮局提供的是一种大众的消费,这种消费你就不能要求那么高的准确率。如果你要求,可以换一种方式,比如保价。
如果你一味地要求原价赔偿,那我们可能就认为消费者在这里是一个不理性的维权。如果这种现象普遍化,那么就会对这些服务机构产生一种力量,让他们向着一个畸形的方向去发展,这样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调整是很微妙很细致的,我们的新闻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的时候要合理,不能够在一种情绪的渲染之下将老百姓引向不理性,尽管这种客观公正很难。
工商部门也是一样,前段时间出了一个有关合同欺诈的办法,当时他们也找过我谈谈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能让整个市场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