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国颁布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和测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996年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提出,“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建立质量奖励制度。”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同时发布《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指导性文件,标准内容基本等同采用美国波多里奇质量奖标准。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质量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4年,深圳市政府率先设立质量奖,开创国内首个以地方政府设立质量奖的先河,这种由政府出台评价管理办法,企业申报、专家评价、政府奖励的方式,极大地推动了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推广。
之后,上海、广东、山东等省市陆续设立政府质量奖(名称包括政府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近几年,这种发展趋势越加明显,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政府质量奖的评价活动,形成全面推广之势。
为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中央批准设立中国质量奖。
2013年开展了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将在四个方面作用显露效果:一是增强企业竞争优势。通过评价标准的应用和评奖活动,确认和表彰在提高质量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优秀企业,激励企业不断追求卓越质量和绩效,增强竞争优势;二是提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
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改进质量,致力于持续发展,提升广大企业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水平,推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三是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授予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有助于市场的拓展,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优化企业文化,同时受表彰的企业也起到标杆示范作用,从而带动一大批企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四是提升经营实效。争创质量奖的最大价值是企业在争创质量奖过程中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取得实效。
设立政府质量奖是迅速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快速提高企业整体绩效和综合竞争力的制度保障。